裁判要旨。
股權拍賣被撤銷後,需執行迴轉,因案涉股權早已經由競買人出賣,不能退還,故依法應折價賠償。案涉股權折價賠償的金額,應由當事人另訴解決,執行法院不得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認定。
案情簡介。
一、因強制執行某生效民事調解書,青海高院查封並委託廣東拍賣公司拍賣創業公司持有的510萬西寧特鋼社會法人股。經拍賣,由通利來公司競拍成交。2005年8月18日,青海高院作出(2005)青法執字第03-8號民事裁定,將股權過戶至通利來公司名下。
二、2011年5月,創業公司向青海高院申訴;2011年10月11日,青海高院作出(2011)青執監字第1-4號民事裁定,認定拍賣人廣東拍賣公司將拍賣標的拍賣予具有關聯關係的通利來公司,該拍賣行為存在惡意串通,裁定撤銷該院(2005)青法執字第03-8號民事裁定。
三、2011年10月11日,青海高院作出(2011)青執監字第1-6號執行裁定,廣東拍賣公司、通利來公司向創業公司返還已取得的西寧特鋼510萬社會法人股股權及其孳息,不能退還的,折價抵償。
四、通利來公司、廣東拍賣公司提起執行異議,2011年11月,青海高院駁回其異議;後通利來公司、廣東拍賣公司提起申訴,2013年8月13日,青海高院作出(2011)青執監字第1-20號執行裁定,廣東拍賣公司及通利來公司連帶賠償被執行人創業公司西寧特鋼510萬社會法人股股權拍賣差價款本息共計10566505.28元。
五、創業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訴,2016年6月29日,最高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執監266號執行裁定,撤銷青海高院(2011)青執監字第1-20號執行裁定。
裁判要點。
一、因拍賣人與競買人存在關聯關係,案涉股權(510萬股社會法人股)拍賣行為存在惡意串通,違反公平與自由競價,侵犯被執行人財產權益,執行法院時隔七年後有權監督並撤銷當年舊案及拍賣。但因案涉股權早已經由競買人出賣,執行迴轉不能退還,故依法應折價賠償。
二、案涉股權折價賠償的金額,應由當事人另訴解決,執行法院不得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認定。首先,折價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屬於典型的實體問題,如果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確定賠償數額,難以給各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不符合程序正當性的基本要求。其次,本案是在拍賣成交七年後才撤銷拍賣,在此期間,由於案涉股權為社會法人股,解禁流通前後價值變化巨大,雙方當事人對於依據何時的股權價值折價賠償爭議巨大。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現結合最高法院裁判觀點,針對案涉股權因拍賣撤銷在執行迴轉中如何折價賠償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拍賣股權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各方利益條件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依法可通過執行異議、複議向執行法院申請撤銷拍賣。且即使案涉股權已經拍賣過戶完畢,若滿足撤銷拍賣條件的,執行法院也有權立案監督並撤銷拍賣。
二、股權拍賣被撤銷後,面臨執行迴轉。若案涉股權已由競買人轉賣,則不能原物退還,但可以折價抵償。但案涉股權折價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如拍賣人與競買人因惡意串通應賠償被執行人股權拍賣差價款等,屬於實體問題,執行法院不得直接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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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拍賣被撤銷後,需執行迴轉,因案涉股權早已經由競買人出賣,不能退還,故依法應折價賠償。案涉股權折價賠償的金額,應由當事人另訴解決,執行法院不得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認定。
案情簡介。
一、因強制執行某生效民事調解書,青海高院查封並委託廣東拍賣公司拍賣創業公司持有的510萬西寧特鋼社會法人股。經拍賣,由通利來公司競拍成交。2005年8月18日,青海高院作出(2005)青法執字第03-8號民事裁定,將股權過戶至通利來公司名下。
二、2011年5月,創業公司向青海高院申訴;2011年10月11日,青海高院作出(2011)青執監字第1-4號民事裁定,認定拍賣人廣東拍賣公司將拍賣標的拍賣予具有關聯關係的通利來公司,該拍賣行為存在惡意串通,裁定撤銷該院(2005)青法執字第03-8號民事裁定。
三、2011年10月11日,青海高院作出(2011)青執監字第1-6號執行裁定,廣東拍賣公司、通利來公司向創業公司返還已取得的西寧特鋼510萬社會法人股股權及其孳息,不能退還的,折價抵償。
四、通利來公司、廣東拍賣公司提起執行異議,2011年11月,青海高院駁回其異議;後通利來公司、廣東拍賣公司提起申訴,2013年8月13日,青海高院作出(2011)青執監字第1-20號執行裁定,廣東拍賣公司及通利來公司連帶賠償被執行人創業公司西寧特鋼510萬社會法人股股權拍賣差價款本息共計10566505.28元。
五、創業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訴,2016年6月29日,最高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執監266號執行裁定,撤銷青海高院(2011)青執監字第1-20號執行裁定。
裁判要點。
一、因拍賣人與競買人存在關聯關係,案涉股權(510萬股社會法人股)拍賣行為存在惡意串通,違反公平與自由競價,侵犯被執行人財產權益,執行法院時隔七年後有權監督並撤銷當年舊案及拍賣。但因案涉股權早已經由競買人出賣,執行迴轉不能退還,故依法應折價賠償。
二、案涉股權折價賠償的金額,應由當事人另訴解決,執行法院不得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認定。首先,折價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屬於典型的實體問題,如果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確定賠償數額,難以給各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不符合程序正當性的基本要求。其次,本案是在拍賣成交七年後才撤銷拍賣,在此期間,由於案涉股權為社會法人股,解禁流通前後價值變化巨大,雙方當事人對於依據何時的股權價值折價賠償爭議巨大。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現結合最高法院裁判觀點,針對案涉股權因拍賣撤銷在執行迴轉中如何折價賠償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拍賣股權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各方利益條件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依法可通過執行異議、複議向執行法院申請撤銷拍賣。且即使案涉股權已經拍賣過戶完畢,若滿足撤銷拍賣條件的,執行法院也有權立案監督並撤銷拍賣。
二、股權拍賣被撤銷後,面臨執行迴轉。若案涉股權已由競買人轉賣,則不能原物退還,但可以折價抵償。但案涉股權折價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如拍賣人與競買人因惡意串通應賠償被執行人股權拍賣差價款等,屬於實體問題,執行法院不得直接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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