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某(女,漢族,初中文化,農民,1985出生)與同鎮村民李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1983年出生)於2006年按民間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辦理婚姻登記。後生育一男孩李某。2007年秋,二人借款購置一輛十六餘萬元的大貨車,由李某某去江蘇省南通市經營運輸,王某某帶著孩子在家照顧家庭。2008年春,兩人產生矛盾,王某某要求「離婚」,提出分割共同財產並主張孩子撫養權,男方不同意「離婚」和分割財產。雙方僵持不下,申請渦陽縣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過程】。
渦陽縣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首席調解員周某和調解員孫某聽取了雙方的訴求後,並未急於確定調解方向,而是通過實地走訪進行案件調查。在調查中調解員發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李某某在外經營運輸期間,結識了一位外省年輕女子並同居生活。考慮到雙方感情基礎和家庭穩定對孩子成長的重要作用,首席調解員周某分別約談雙方,從家庭和諧穩定的角度分別對二人進行情理說服和教育,勸說他們和好,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並讓李某某承認自己的錯誤並保證改正,王某某勉強接受。在調解員的耐心說服下,雙方同意面對面的調解。可是,剛坐到調解桌前,雙方就發生了激烈爭吵,補辦結婚登記維持夫妻關係的調解目標已無實現可能。調解員及時調整調解方向,力求雙方能夠心平氣和的就孩子的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但是,雙方態度均十分強硬,王某某要求撫養小孩李某並要求分割李某某名下房產以及要求李某某償還購買運輸卡車的債務,李某某也堅決要求孩子的撫養權並拒絕了王某某財產處理的要求。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為避免雙方的矛盾因爭吵而進一步激化,調解員周某和孫某及時終止面對面調解,轉而與雙方當事人及其親屬進行了背靠背的談話。經過進一步了解發現:1、因男方一直在外地從事長途運輸工作,平時很少回家,孩子的日常照顧和教育均由女方一人承擔,王某某對孩子的性格和生活習性非常了解。女方擔心分手後孩子若與男方一起生活,生活和學習上得不到周到的照顧。男方則出於傳統觀念,認為兒子就應當隨父親生活,並且男方經濟狀況也遠遠優於女方。2、女方之所以要求分割房產是因為當地的傳統習俗中認為離婚女子是被丈夫「休」回家的,如回到娘家居住會給娘家帶來厄運。為避免分手後回娘家被嫌棄無處可住,所以希望在男方這邊爭取房屋居住權。3、運輸車輛系女方從娘家借錢購買,但現在實際控制在男方手中,女方擔心將來無力償還借款;男方則認為車輛登記的是女方姓名,當然應該由女方負責償還債務。
在掌握上述情況後,兩名調解員經認真研究討論,調整調解策略。一方面,要依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明確指出他們的「夫妻關係」系同居關係,詳細介紹了關於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考慮到婚姻家庭糾紛的特殊性,在處理時還要更多地顧及情理、道德。調解員抓住當事人都疼愛孩子的心理,情理交融地開展思想工作。男女雙方均認識到雖然「夫妻」感情破裂,但也要好聚好散;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既要考慮傳統習慣,也要考慮男方不便照顧孩子的實際情況。最終,雙方願意各自讓步,孩子由女方實際撫養,男方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在孩子撫養問題得以解決之後,調解員集中精力解決雙方的財產分配問題。此時,調解員沒有簡單依據法律進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認,而是在不違反法律基本精神的基礎上,在謀求雙方利益平衡的同時儘量爭取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對於共有財產車輛的分配和使用,調解員認為既要考慮購車所有借款的債權人均系女方親戚,也要考慮到女方不會駕駛、不利於車輛充分利用的實際情況。最後根據物的所有權可以與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相分離的相關規定,調解員提出車輛歸女方所有,所剩債務由女方承擔,車輛的使用權歸男方,男方每月繳納一定數額的租賃費。對此方案,王某某與李某某均表示接受。
【調解結果】。
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一、雙方自願解除同居關係。二、孩子李某的撫養權歸李某某,但孩子的日常生活由王某某照料,李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王某某暫居住在李某某家。三、跑運輸的貨車歸王某某所有,購車債務由女方負責償還,男方負責經營管理,每月付租賃費4000元。四、雙方無其他爭議。雙方在協議上簽字捺印,糾紛得以圓滿解決。該協議均得到男女雙方的自覺履行。
【案例點評】。
說服當事人參加調解是調解工作開展的前提,能否提出一個合情合理能夠被雙方均接受的調解方案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本案中,調解員利用調解不受當事人請求範圍和解決程序限制的特點,在不違反法律基本精神基礎上,抓住當事人的利益關注點,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靈活安排,提出具有創意的調解方案,最大限度地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撫養權與具體撫養行為相分離。在調解協議中,雙方約定「孩子李某的撫養權歸李某某,但孩子的日常生活由王某某照料,李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王某某暫居住在李某某家」。本案中,調解員提出的「撫養權與具體的撫養行為分開處理」的調解方案,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並未違背有關法律規定。該方案的提出,最大程度地兼顧了雙方的訴求,也考慮到了被撫養人的利益,因此得到了雙方的認可。
(二)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能相分離。為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法律允許物的所有權與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相分離。本案中王某某不會駕駛汽車,如由其占有車輛,車輛的使用價值難以充分實現,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亦將受損。調解員發揮創造性思維,將汽車的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開行使,變共有關係為租賃關係,李某某每月交付的4000元車輛租賃費可部分用於清償借款,部分用於王某某日常生活補貼,雙方利益得以最大化實現。
(三)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的有機結合。調解應當堅持依法調解,避免無原則的「和稀泥」。但在很多糾紛的處理中,風俗習慣已成為當地人價值判斷的一個標準,調解員不能視而不見。在本案中,當地農村對離婚女子存有偏見,不允許其回娘家。調解員在解決王某某居住問題時,明確表示本案只能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王某某對同居前李某某所建房屋不享有權利。同時,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提出王某某暫時「離婚」不離家的解決方案,既解決了王某某暫時無處可住的窘境,又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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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女,漢族,初中文化,農民,1985出生)與同鎮村民李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1983年出生)於2006年按民間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辦理婚姻登記。後生育一男孩李某。2007年秋,二人借款購置一輛十六餘萬元的大貨車,由李某某去江蘇省南通市經營運輸,王某某帶著孩子在家照顧家庭。2008年春,兩人產生矛盾,王某某要求「離婚」,提出分割共同財產並主張孩子撫養權,男方不同意「離婚」和分割財產。雙方僵持不下,申請渦陽縣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過程】。
渦陽縣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首席調解員周某和調解員孫某聽取了雙方的訴求後,並未急於確定調解方向,而是通過實地走訪進行案件調查。在調查中調解員發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李某某在外經營運輸期間,結識了一位外省年輕女子並同居生活。考慮到雙方感情基礎和家庭穩定對孩子成長的重要作用,首席調解員周某分別約談雙方,從家庭和諧穩定的角度分別對二人進行情理說服和教育,勸說他們和好,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並讓李某某承認自己的錯誤並保證改正,王某某勉強接受。在調解員的耐心說服下,雙方同意面對面的調解。可是,剛坐到調解桌前,雙方就發生了激烈爭吵,補辦結婚登記維持夫妻關係的調解目標已無實現可能。調解員及時調整調解方向,力求雙方能夠心平氣和的就孩子的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但是,雙方態度均十分強硬,王某某要求撫養小孩李某並要求分割李某某名下房產以及要求李某某償還購買運輸卡車的債務,李某某也堅決要求孩子的撫養權並拒絕了王某某財產處理的要求。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為避免雙方的矛盾因爭吵而進一步激化,調解員周某和孫某及時終止面對面調解,轉而與雙方當事人及其親屬進行了背靠背的談話。經過進一步了解發現:1、因男方一直在外地從事長途運輸工作,平時很少回家,孩子的日常照顧和教育均由女方一人承擔,王某某對孩子的性格和生活習性非常了解。女方擔心分手後孩子若與男方一起生活,生活和學習上得不到周到的照顧。男方則出於傳統觀念,認為兒子就應當隨父親生活,並且男方經濟狀況也遠遠優於女方。2、女方之所以要求分割房產是因為當地的傳統習俗中認為離婚女子是被丈夫「休」回家的,如回到娘家居住會給娘家帶來厄運。為避免分手後回娘家被嫌棄無處可住,所以希望在男方這邊爭取房屋居住權。3、運輸車輛系女方從娘家借錢購買,但現在實際控制在男方手中,女方擔心將來無力償還借款;男方則認為車輛登記的是女方姓名,當然應該由女方負責償還債務。
在掌握上述情況後,兩名調解員經認真研究討論,調整調解策略。一方面,要依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明確指出他們的「夫妻關係」系同居關係,詳細介紹了關於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考慮到婚姻家庭糾紛的特殊性,在處理時還要更多地顧及情理、道德。調解員抓住當事人都疼愛孩子的心理,情理交融地開展思想工作。男女雙方均認識到雖然「夫妻」感情破裂,但也要好聚好散;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既要考慮傳統習慣,也要考慮男方不便照顧孩子的實際情況。最終,雙方願意各自讓步,孩子由女方實際撫養,男方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在孩子撫養問題得以解決之後,調解員集中精力解決雙方的財產分配問題。此時,調解員沒有簡單依據法律進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認,而是在不違反法律基本精神的基礎上,在謀求雙方利益平衡的同時儘量爭取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對於共有財產車輛的分配和使用,調解員認為既要考慮購車所有借款的債權人均系女方親戚,也要考慮到女方不會駕駛、不利於車輛充分利用的實際情況。最後根據物的所有權可以與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相分離的相關規定,調解員提出車輛歸女方所有,所剩債務由女方承擔,車輛的使用權歸男方,男方每月繳納一定數額的租賃費。對此方案,王某某與李某某均表示接受。
【調解結果】。
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一、雙方自願解除同居關係。二、孩子李某的撫養權歸李某某,但孩子的日常生活由王某某照料,李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王某某暫居住在李某某家。三、跑運輸的貨車歸王某某所有,購車債務由女方負責償還,男方負責經營管理,每月付租賃費4000元。四、雙方無其他爭議。雙方在協議上簽字捺印,糾紛得以圓滿解決。該協議均得到男女雙方的自覺履行。
【案例點評】。
說服當事人參加調解是調解工作開展的前提,能否提出一個合情合理能夠被雙方均接受的調解方案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本案中,調解員利用調解不受當事人請求範圍和解決程序限制的特點,在不違反法律基本精神基礎上,抓住當事人的利益關注點,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靈活安排,提出具有創意的調解方案,最大限度地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撫養權與具體撫養行為相分離。在調解協議中,雙方約定「孩子李某的撫養權歸李某某,但孩子的日常生活由王某某照料,李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王某某暫居住在李某某家」。本案中,調解員提出的「撫養權與具體的撫養行為分開處理」的調解方案,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並未違背有關法律規定。該方案的提出,最大程度地兼顧了雙方的訴求,也考慮到了被撫養人的利益,因此得到了雙方的認可。
(二)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能相分離。為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法律允許物的所有權與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相分離。本案中王某某不會駕駛汽車,如由其占有車輛,車輛的使用價值難以充分實現,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亦將受損。調解員發揮創造性思維,將汽車的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開行使,變共有關係為租賃關係,李某某每月交付的4000元車輛租賃費可部分用於清償借款,部分用於王某某日常生活補貼,雙方利益得以最大化實現。
(三)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的有機結合。調解應當堅持依法調解,避免無原則的「和稀泥」。但在很多糾紛的處理中,風俗習慣已成為當地人價值判斷的一個標準,調解員不能視而不見。在本案中,當地農村對離婚女子存有偏見,不允許其回娘家。調解員在解決王某某居住問題時,明確表示本案只能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王某某對同居前李某某所建房屋不享有權利。同時,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提出王某某暫時「離婚」不離家的解決方案,既解決了王某某暫時無處可住的窘境,又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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