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年來,性侵未成年女性、幼女,猥褻兒童等現象層出不窮,犯罪者行為令人髮指,受害的孩子及其家人傷痛不已。那麼,何種情形下,犯罪人會被處以重刑甚至死刑呢?請看本文案例。
誘未成年幫助姦淫幼女多人多次,被判死刑
案情簡介:誘未成年為其物色未成年女性,姦淫數人多次
劉某系一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某月期間,以金錢等利益作為誘惑,教唆未成年的周某和朱某等人為其尋找未成年少女,滿足其姦淫目的。周某等人將目標鎖定在校學生,以欺騙、脅迫等方式前後將均未滿十六周歲的甲乙丙丁等受害人帶上劉某的轎車。其中,一名受害人被劉某在車內強行猥褻,其他受害人經受暴力、脅迫下分別被劉某在轎車后座、酒店房間強行發生性關係,且部分受害人還被拍攝了裸照或視頻,以供劉某觀看。事後,有的受害人因此患上了心因性精神障礙、癔病,有的為此而輟學。
劉某被捕後,經調查其強姦未成年女性共計10人14次,其中強姦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8人12次;另外還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1人。人民檢察院以劉某觸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姦淫、猥褻未成年女性、幼女,終獲死刑
一審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劉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覆核終結。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核准中,確認劉某犯罪事實,認為劉某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構成強姦罪,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也構成強姦罪;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又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予以並罰。同時,劉某教唆未成年人為其物色犯罪對象,強姦、姦淫幼女多人,情節惡劣並造成了其他嚴重後果,還猥褻幼女,社會影響惡劣,危害極大,均應依法懲處。故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核准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對劉某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律師說法
首先,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故意與幼女發生性關係,要求犯罪人知道實施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無論幼女是否自願。其中姦淫幼女要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或者情節惡劣的,或者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均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
其次,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這裡的兒童指的是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猥褻兒童罪是依照強制猥褻、侮辱罪從重處罰的。
本案中,犯罪人劉某不僅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且教唆未成年人為其實施犯罪,姦淫未成年女性、幼女多人、多次,其手段、行為極其惡劣,對未成年人身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痛,最終處以死刑是符合刑法規定的。(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誘未成年幫助姦淫幼女多人多次,被判死刑
案情簡介:誘未成年為其物色未成年女性,姦淫數人多次
劉某系一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某月期間,以金錢等利益作為誘惑,教唆未成年的周某和朱某等人為其尋找未成年少女,滿足其姦淫目的。周某等人將目標鎖定在校學生,以欺騙、脅迫等方式前後將均未滿十六周歲的甲乙丙丁等受害人帶上劉某的轎車。其中,一名受害人被劉某在車內強行猥褻,其他受害人經受暴力、脅迫下分別被劉某在轎車后座、酒店房間強行發生性關係,且部分受害人還被拍攝了裸照或視頻,以供劉某觀看。事後,有的受害人因此患上了心因性精神障礙、癔病,有的為此而輟學。
劉某被捕後,經調查其強姦未成年女性共計10人14次,其中強姦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8人12次;另外還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1人。人民檢察院以劉某觸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姦淫、猥褻未成年女性、幼女,終獲死刑
一審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劉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覆核終結。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核准中,確認劉某犯罪事實,認為劉某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構成強姦罪,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也構成強姦罪;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又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予以並罰。同時,劉某教唆未成年人為其物色犯罪對象,強姦、姦淫幼女多人,情節惡劣並造成了其他嚴重後果,還猥褻幼女,社會影響惡劣,危害極大,均應依法懲處。故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核准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對劉某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律師說法
首先,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故意與幼女發生性關係,要求犯罪人知道實施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無論幼女是否自願。其中姦淫幼女要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或者情節惡劣的,或者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均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
其次,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這裡的兒童指的是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猥褻兒童罪是依照強制猥褻、侮辱罪從重處罰的。
本案中,犯罪人劉某不僅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且教唆未成年人為其實施犯罪,姦淫未成年女性、幼女多人、多次,其手段、行為極其惡劣,對未成年人身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痛,最終處以死刑是符合刑法規定的。(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