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認定無效婚姻怎麼起訴?
《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實踐中,涉及無效婚姻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宣告婚姻無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無效是指違背法律所確定的結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無效糾紛則是指具有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以其婚姻關係缺乏法律規定有效要件為由主張婚姻關係無效,由此引發的糾紛。
因婚姻無效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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