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法國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標是使少年司法制度變得內容更加清晰、反應更為靈敏、處理更有效果,從而形成一個運行迅速順暢、教育效果明顯,兼顧未成年人、被害人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全新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2019年9月11日,法國司法部長nicolebelloubet根據2019年3月23日《2018-2022年司法規劃和改革法》的要求公布了《少年刑事司法改革方案》,正式啟動了新一輪的少年司法改革。導致本次改革的重要原因是傳統少年司法制度的透明程度、辦案效率和有效性正在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作為法國少年司法制度主要依據的1945年《少年刑事法案》自生效以來已經被修訂多次,其內容的廣泛性和複雜程度使得無論是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人,還是專門從事此方面業務的司法工作者都幾乎無法完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其規定,因此極有必要對這一制度的基本內容進行重新梳理。為解決以上問題,本次改革方案大體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明確13歲以上未成年人具有判斷是非能力的推定。在法國,由於長期堅持以兒童實際上是否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即是否成熟到足以理解其行為的後果和刑事訴訟程序意義的能力——來作為決定能否追究該兒童刑事責任的標準,司法官(包括檢察官、兒童法官、預審法官)也可自由地評估兒童是否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從理論上講可以對任何年齡的兒童提起刑事訴訟。其中,13周歲對應的只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可以被判處從警告到監禁等各類刑罰的年齡,對於未達到這一年齡的未成年人則只能判處教育措施,但並不能因此絕對排除所有低於該年齡兒童的刑事責任。《少年刑事司法改革方案》則規定了一個對未成年人是否具備明辨是非能力進行推定的制度:(1)對於13周歲及13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推定其具備了該能力,因此如果檢察官或兒童法官不希望對其提起刑事追訴,則應當說明理由。(2)對於13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則推定其不具備這一能力,如果檢察官或兒童法官希望對其提起刑事追訴,則也應當說明理由。這項規定以靈活和透明的方式澄清了現有法律,並使法國的法律能夠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3款中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相一致。
2.縮短作出定罪判決的時間。在本次改革之前,關於未成年人的定罪和懲罰措施都在同一個判決中作出,被害人也只能在判決作出之後才能獲得賠償。不過,為了落實刑罰個別化原則而展開的未成年人人格調查等活動無疑會延長整體上對案件作出正式司法回應的期限,因此無論是定罪、處罰還是對被害人的賠償都大約平均要花費18個月的時間。不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心理普遍具有暫時性的特點,即往往更關注於當前的情形。過於遲緩的司法回應會導致青少年無法將自己的行為與司法認定之間建立有效的聯繫,從而使其不能及時認識到自身行為的犯罪性。如果法院能夠首先對未成年嫌疑人的有罪性迅速作出認定,則可以使其及時面對自身行為所造成的現實後果,儘快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更容易通過開展教育工作來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因此新的改革方案規定在經過初步的教育評估之後,法院在3個月內就應當作出定罪的判決。該判決還會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作出決定,並允許被害人在該聽審過程中獲得賠償,這樣對嫌疑人的責任認定和對被害人的賠償都將在3個月內完成。由於儘早明確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在案件中的刑事和民事責任,也使後續在此基礎上開展的教育工作變得更為有效。
3.創設新的教育性考察程序。該程序對傳統的追訴方式進行了簡化,允許在對未成年人作出有罪判決之後和兒童法官或兒童法庭作出懲罰判決之前對其進行6個月至9個月的教育性考察,其內容包括適用教育措施和(或)要求其履行特定的義務和服從禁令。如果在此期間未成年人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將對與該未成年人有關的所有訴訟程序進行合併,然後通過一次性審理解決涉及該未成年人的所有案件。當然,對於已經充分了解其情況的未成年人,或者對於不需要對未成年人的個性和環境進行深入調查的輕微案件,法官也可以立即進行定罪和處罰。此外,該項新程序還兼顧了憲法委員會對一名法官不能在同一個案件中既進行預審又作出判決的公正性要求,以及對同一未成年人從定罪到執行刑罰的整個處理過程應當由同一名兒童法官完成的連續性原則,甚至將後一個原則擴展到要求每一個未成年人案件都應由同一名法官、同一名律師和同一名教育工作者負責整個訴訟程序,從而堅持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專業化特徵。
4.適用單一化的教育措施。《少年刑事司法改革方案》創設了一項新的單一司法教育措施,以取代根據1945年《少年刑事法案》及其之後歷次改革所設立的多重機制及措施。新措施包括了以下幾類教育工作模塊,以儘量滿足教育工作的個別化要求:(1)插班入學;(2)安置監管,包括「在機構監管」「在寄養家庭監管」「在寄宿學校監管」;(3)康復活動,包括接受醫療照顧;(4)修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係,包括經被害人同意向其賠償,或者對社會進行賠償。司法教育措施在適用過程中可以根據所遇到的新困難或事態向積極方向發展等情況進行調整,而且必要時可延長適用至21歲。
5.減少對未成年人的審前羈押。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法國憲法委員會確認的專門適用於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應當在少年司法系統中居於首要地位,少年司法的本質是教育性的,而不是鎮壓性的,對未成年人進行監禁應當是最後適用的辦法。新的改革進一步明確將審前羈押僅限於性質嚴重的案件和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根據一直以來的標準,因涉及重罪以及性質嚴重或複雜的輕罪,以至於需要啟動由預審法官進行司法調查的案件。(2)根據近期判決程序認定由一名未成年累犯實施的嚴重輕罪案件。(3)嫌疑人違反了先前下令進行的司法管制。此外,改革還對撤消司法管制的條件進行了更好的規範:法官必須查明存在嚴重違反或一再違反規定義務和禁令的情況,因此僅僅幾個小時的離家出走本身並不能引發對未成年嫌疑人適用監禁。
6.對於有罪少年的懲罰措施將更加具有針對性。如今,兒童所遭受的社會、教育方面的困難與其走上犯罪道路之間的聯繫已經得到大量科研成果的證實,而相關的統計數據也表明大約有2/3的被關押在封閉教育中心的未成年人都需要接受後續的兒童保護服務。即便未成年人在特定案件中的定罪問題可以較為迅速的完成,但是要保證後續對該未成年人適用的懲罰具有足夠的針對性,則法官不僅要評判其行為,而且也要考慮其個性、環境、成長經歷、個人和家庭所面臨的困難,以及他們克服這些困難的能力。因此《少年刑事司法改革方案》對涉案未成年人的定罪與判處懲罰規定了不同的時間點,即最長應在案發後3個月內作出該未成年人是否有罪的判決,而對其懲罰措施則可以在定罪後的9個月內,即教育性考察措施完成後作出。少年法官將在此期間充分考慮該未成年人的個性、自第一次庭審以來的表現情況以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並可以在不召集少年法庭的情況下直接判處具有教育屬性的刑罰:如實習、沒收犯罪物品、社區服務,同時也可以在判決書中通過宣告教育成功來確認該未成年人已經成功復歸融入社會。
7.增加了對父母的告知及其應承擔責任的規定。在法國,根據少年司法專業化的原則,其少年法官擁有在適用教育性幫助措施和裁決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雙重管轄權,即其可以一併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儘量一次性解決所有與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關的問題。而父母是與未成年人關係最為密切的人,其不但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也是影響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的最直接的因素之一。本次改革既擴大了父母在未成年人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和能夠發揮的作用,也增加了其協助法庭共同選擇未成年人最佳處遇方式的義務。按照新的法律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應被告知對其子女所作出的所有決定,並且應被傳喚參加所有的庭審活動,負責庭審的兒童法官或兒童法庭將必須聽取父母的意見。而在父母收到法庭傳喚卻缺席的情況下,法庭可以對父母處以罰款或判決其進行父母責任的實習以示懲戒。
總之,本次法國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標是使少年司法制度變得內容更加清晰、反應更為靈敏、處理更有效果,從而形成一個運行迅速順暢、教育效果明顯,兼顧未成年人、被害人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全新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不過,本次改革並未動搖法國傳統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不但繼續保留了教育的優先性、保持少年司法的專業化、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年齡來適當減輕其刑事責任這三項基本原則,而且在將18周歲作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在涉及重罪和複雜的案件中由預審法官進行司法調查、對未成年人累犯的定罪和懲戒問題必須舉行特別的聽證會等方面仍然保留了原有的制度。由於本次改革涉及的範圍較廣,並直接影響到相關司法工作人員的權限和工作方式,因此法國司法部特彆強調了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司法工作人員在完善改革內容上的協同合作,議會也還將在未來的一年中繼續對其討論、修訂、充實,法案最終的生效時間則是今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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