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及被告1楊某系鄰里關係,邢某居住於北京市豐臺北路x號樓203室,被告楊某居住於303室。被告2朱某和楊某系母女關係。
2017年6月4日,被告楊某所居住的303室因為廚房凈水器故障發生漏水事件,導致301到303室走廊積水,原告所居住的203室多個房間發生漏水、電路短路等情況,原告所居住的203室受損嚴重。原告與被告之間因為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糾紛。
由於糾紛長時間內得不到解決,原告的損失也無法得到補償。因此原告邢某委託律師代理此案,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的手段追回自己的損失。
【律師意見】
律師接到原告的委託之後,便對案件開始了深入的調查和取證工作。耿律師花費大量的時間,多次到原告家中進行了解,到車管所調取相關信息,取得了房屋重新裝修的施工預算表、房屋受損照片、房屋損失評估報告、干休所出具的情況證明、車管所車輛登記信息等一系列證據之後認為:
一、被告1楊某家中漏水導致原告邢某承受損失是既定事實,被告1楊某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
二、被告2朱某和楊某系母女關係,為該房實際擁有人,朱某車管所車輛登記信息顯示登記地址為該院303房間,也應當賠償相應的侵權責任。
【庭審階段】
庭審中,被告楊某在事實和證據面前,承認是自己房屋漏水造成了原告邢某的損失,同意賠付,但是在賠付金額問題上存在一定的異議。
根據北京專業評估公司的評估,原告邢某損失價格評估為19241元,被告只認為其中的5237元,其餘12366元,被告不認可,雙方存在爭議。
就爭議部分,律師代表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律師展開辯論。
律師指出,被告認為爭議金額並非漏水導致,不同意賠付,但是卻沒有證據證明這些損失並不是漏水導致。結合這些損失的發生時間、漏水情況、房屋損失情況、房屋浸泡痕跡等因素,可以推斷被告理應賠付這部分的損失。
【最終結果】
法院對案件審理之後認為:原告所提供證據無法證明被告2朱某為房屋實際居住人,朱某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1楊某沒有證據表明存在爭議的損失部分與房屋漏水無關,原告裝修時間和家具使用年限較長,考慮到折舊情節、受損物品是否可以清洗恢復、鑑定報告重置價格等因素,判決被告1楊某承擔爭議部分損失為5000元。
最終判決被告1楊某自判決生效後七日之內賠償原告邢某各項損失共計10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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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漏水導致房屋被泡[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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