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與李某(女)通過自由戀愛於1992年結婚,婚後雙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現年10周歲,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賭錢惡習,為此夫妻關係日漸緊張,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與男方離婚,男方堅決不同意離婚,並當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轉意。據此,法院判決不准離婚。但此後雙方關係並未改善,經常爭吵不休,王某終日沉迷預賭場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並靠自己的收入維持了母女兩人的生活。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堅持要求離婚,並要求離婚後,與女兒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雖然自己好賭,但夫妻的感情基礎尚好,只要互相諒解,雙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女兒由李某撫養,經法院調解仍各持已見。在分居期間,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萬,資助他的胞弟出國自費留學,女方向某親友借款一萬元,用於女兒生病住院費用,以上經查屬實。(1)在被告堅持不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可否判決雙方離婚?(2)如判決雙方離婚,所生女兒由何方撫養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與清款。
答: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雙方離婚,這是因為本案中王某有賭博惡習,經過一次判決不准離婚的訴訟後還不悔改,應認定王某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而且雙方經過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超過一年的時間雙方沒有同居,夫妻關係沒有改善,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應判決准予雙方離婚;2、女兒應判決由李某撫養為宜。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是「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為標準。本案中,王某沾染賭博惡習且屢教不改,其撫養未成年子女明顯對子女不利,相反李某無此問題且李某通過自己勞動能夠撫養女兒,故應判決由李某撫養;3、分居期間,男方所借款項應由王某自行清償,因為這是王某借款並沒有用於夫妻雙方共同的生產生活開支而是資助他人,屬於王某的個人債務,只能由王某自行清償;女方,即李某所借款項,屬於其與王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這是因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撫養義務,李某借款用於撫養子女,故屬於共同債務,應共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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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被告堅持不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可否判決雙方離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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