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介紹,她今年30歲,此前因為一直沒有心儀的結婚對象,家裡對她的終身大事很是著急,總是各種催促,還經常幫她物色相親對象。今年元旦假期她回到老家,家人安排她和一名年齡相仿的男生相親,對方也在武漢工作。兩人見面後,都覺得還不錯,可以相處下看看。
假期結束後,兩名年輕人都回到武漢工作,但因為一個在漢口,一個在光谷距離較遠,平常也基本通過手機聯繫,見面並不多。此後,林女士的家人仍不斷催婚,為了在過年期間不被家人「嚼」,林女士衝動之下,在年前就迅速跟男方領了結婚證,過年期間也在老家辦了酒席。
新洲區法院徐古法庭庭長周鵬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有三種情況下的彩禮需要返還,分別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林女士和男方已經登記結婚了並有過共同生活,不屬於以上三種情況,但由於結婚時間較短,可同對方協商彩禮問題,適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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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兩口閃婚閃離,彩禮錢要退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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