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某機械進出口公司業務員王某於1999年11月10號打電話給日本三某株式會社,雙方約定:某進出口公司向三某株式會社定購一批汽車零配件,款到後3天日方發貨。然而,中方付款後日方並未發貨。10日後,中方再一次催促對方發貨,日方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絕發貨。那麼,該合同是否成立?應當依據什麼法律來確認此合同是否成立?
答:該合同已經成立。因為我國與日本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適用於「締約國中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貨物買賣」,因此應該根據該公約來處理糾紛;而《公約》又規定,買賣合同,包括其更改、終止,要約或承諾,或者其他條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證人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因此,其對合同對形式無特別要求,故中方與日方已就合同對主要內容達成一致,合同已經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原《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公約的這一條款予以來保留,要求涉外經濟合同的所有條款都必須是書面的。但我國1999年3月15日新出台的《合同法》已不再要求合同訂立必須是書面形式,所以日方的主張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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