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不能,沒出房產證的房屋,法院暫時不予處理。如下面這個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後母親去世,然後該房屋被拆遷。父親將6套安置房都給了兒子,三個女兒起訴要求確認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額,父親只能處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額,屬於母親那一半份額,應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最終支持了女兒的訴求。但其中只有4套出了房產證,2套未出房產證,故只確認4套的產權,另2套需等產權證出了再另案起訴。
判決書節選:
關於蔡1、蔡2、蔡3要求確認三人各享有涉案六套房屋十六分之一產權份額的問題。根據廣州南沙開發區土地開發中心的復函來看,登記於蔡4、蔡5名下的「粵(2017)廣州市不動產權第1x5號(產權人蔡4,登記時間2017年11月8日)、粵(2017)廣州市不動產權第1x6號(產權人蔡5,登記時間2017年11月8日)、粵(2019)廣州市不動產權第1x3號(產權人蔡4,登記時間2019年2月1日)、粵(2019)廣州市不動產權第1x6號(產權人蔡4,登記時間2019年2月1日)房屋」均為涉案房屋有證和無證部分的拆遷安置房,且多出安置面積的部分低於市場價。由於多出的安置房的面積與約定的安置面積混為一體,且拆遷單位低於市場價出售給蔡4、蔡5該部分是基於安置合同的約定,故多出的部分亦視為拆遷安置的補償房屋。由於該四套房屋系基於蔡父和張母原有證和無證部分的房屋被拆遷所得的安置房屋,因此依照前述分析認定,蔡1、蔡2、蔡3各享有該四套房屋十六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至於蔡1、蔡2、蔡3要求對於尚未進行產權登記的廣州市南沙區黃閣鎮麟福十二巷14號303號和廣州市南沙區黃閣鎮麟福十二巷12號1702房享有十六分之一的產權份額的問題,由於該兩套房屋至今都未進行產權登記,因此蔡1、蔡2、蔡3該請求缺乏基本的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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