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下列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一是雖有醫療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二是由於病人病情或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三是由於病人和家屬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後果。
醫療事故是特定的職業事故。斷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基本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是經過衛生機關考核、批准和承認的,有相應原資格、職稱和職務。
2、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犯有醫療過失。
3、醫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和管理工作中。
4、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後果,必須符合國務院1987年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發生醫療事故是非常嚴重的事,但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後遺症極易混淆,應當掌握有關知識加以區別。
二、醫療事故賠償內容有哪些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地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助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醫療事故的構成條件是什麼,醫療事故賠償內容有哪些[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