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梅和曾軍是同村村民,兩人自幼青梅竹馬。1995年,兩人一同參加高考,曾軍考取,而方梅則落榜。在曾軍上大學期間,兩人感情進展順利。1999年,曾軍分配到某機關工作,與方梅正式結婚,婚後兩人感情不錯。2000年,方梅在做家務時,面部被燒傷,雙眼幾乎失明。住院後,曾軍對護理方梅漸感厭煩,產生了遺棄方梅的念頭。他先試探與方離婚,但方堅決不同意.於是他就搬到外面去住,不回家照顧方梅,並同本單位同事趙倩打得火熱。而方在家得不到丈夫的關懷與照顧,生活無著落。無奈,2002年5月,方梅向法院起訴,要求曾軍付給扶養費。
曾軍的行為是否正確,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答:不正確。曾軍違反了夫妻間應相互承擔扶養義務的規定。《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之間互相扶養,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且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夫妻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這一義務,尤其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更應主動履行扶養義務。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要求具備一定條件,即: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一方生活困難,不能自行解決,需要對方扶養,而且他方有負擔能力。這種義務一旦發生,就具有相對穩定性,在婚姻關係沒有依法解除之前,這種義務始終存在。法院應判決曾軍給付妻子扶養費。如果曾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可依《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婚姻法》第20條規定: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這體現出扶養義務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本案中,方梅因病生活困難,而曾軍有負擔能力卻拒不履行撫養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法判決其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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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軍的行為是否正確,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答:不正確。曾軍違反了夫妻間應相互承擔扶養義務的規定。《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之間互相扶養,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且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夫妻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這一義務,尤其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更應主動履行扶養義務。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要求具備一定條件,即: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一方生活困難,不能自行解決,需要對方扶養,而且他方有負擔能力。這種義務一旦發生,就具有相對穩定性,在婚姻關係沒有依法解除之前,這種義務始終存在。法院應判決曾軍給付妻子扶養費。如果曾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可依《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婚姻法》第20條規定: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這體現出扶養義務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本案中,方梅因病生活困難,而曾軍有負擔能力卻拒不履行撫養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法判決其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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