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總則》第180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此次疫情屬於典型的不可抗力,如果勞動者確屬因疫情交通管制等與疫情有關的原因導致行程安排變更,無法按時返崗的,可以免除相應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範疇,因自身原因不想返崗工作則不屬於必要性的範疇。因此,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時應與企業說明情況,提供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或村委會的書面情況說明或地區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企業可以安排勞動者在家辦公或安排休帶薪年假,按其正常出勤的工資標準支付工作報酬。具體建議如下:能夠在家辦公的可以安排在家辦公,企業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優先考慮安排帶薪年休假。因未返崗時間較長如超過年休假的,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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