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s縣人民政府(甲方)依據s縣工業園區規劃項目要求,委託s縣z鎮政府與s縣z鎮w村村委會簽訂了「徵用s縣z鎮w村七組、八組(乙方)位於s縣工業園區規劃區域範圍內的集體土地的補償協議」。該協議約定甲方徵用乙方位於s縣工業園區規劃區域土地270畝,征地補償費用7,064,304元人民幣,分6年付款等相關內容。s縣z鎮w村七組、八組村民得知該征地補償協議後不服協議內容,擬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試分析:1.本案的被告是s縣政府還是s縣z鎮政府?並說明理由。
答:本案的被告是s縣政府。因為s縣政府是征地人,s縣政府z鎮政府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行為是受s政府的委託做出的。
2.s縣z鎮w村村委會在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並說明理由。
答:s縣z鎮w村村委會是本案的第三人。因為村委會即不是本案的征地人(被告),也不是被征土地的所有人(原告)而是村集體組織的管理者,是與本案征地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3.如何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並說明理由。
答:本案的管轄法院是s縣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為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又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第八條(一)的規定「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三)規定的「本轄區內重大的、複雜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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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縣z鎮w村村委會在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並說明理由。
答:s縣z鎮w村村委會是本案的第三人。因為村委會即不是本案的征地人(被告),也不是被征土地的所有人(原告)而是村集體組織的管理者,是與本案征地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3.如何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並說明理由。
答:本案的管轄法院是s縣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為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又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第八條(一)的規定「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三)規定的「本轄區內重大的、複雜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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