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人合作創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時,雙方約定署名順序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礎上共同修訂準備出第二版。在該書付印之際乙未經與甲協商,即通知出版社調整署名順序,將乙署名為第一作者,甲為第二作者。圖書出版後,甲見署名順序被調,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權。甲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麼?
答:甲的主張成立。署名權是指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及其複製件上標記姓名的權利,也稱姓名表示權。該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屬於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合作作者約定。著作權的署名權包括決定署名順序,乙要改變署名順序應當與甲協商,擅自改變則侵犯了甲的署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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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甲的主張成立。署名權是指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及其複製件上標記姓名的權利,也稱姓名表示權。該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屬於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合作作者約定。著作權的署名權包括決定署名順序,乙要改變署名順序應當與甲協商,擅自改變則侵犯了甲的署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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