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992年3月15日與北京某公司簽訂丁為期10年的勞動合同,有效期至2002年3月15日.2002年2月15日.李某收到公司的(續訂(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公司表示擬與李某續訂勞動合同.井要求李某將回執填好,於2月30日前將意見返回公司人事部.李某同童續簽勞動合同,並按期將意見返回公司。2002年5月15日公司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擬與李某於6月15日終止勞動合同.。
試分析。
(1)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勞動法律規定。
(2)李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1分)《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願、協商—·致的原則。(1分)公司與李某之間關於《續訂(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的互相交換意見,應視為公司與李某之間在續訂勞動合同問題上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雙方應就合同期限等問題繼續協商。而公司出爾反爾於5月「日提出與李某終止勞動合同,儘管提前1個月通知,也是違法的。(3分)。
(2)李某可以依法與公司進行交涉,要求公司與自己續簽勞動合同;(1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根據《勞動法》第20條規定,(1分)李某可以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分)如果公司不接受意見,李某應當在2002年7月15日之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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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37[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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