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也稱為違約罰款,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當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勞動合同違約金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時需要向對方支付的金錢。《勞動合同法》頒布前,我國法律未對勞動合同當事方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作具體規定,根據 「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則,用人單位為了保證用工人員的工作穩定性,在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會有一個違約金的約定,要求勞動者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而該條款的簽訂往往使很多勞動者主動離開原單位時需要繳納高額的違約金,很容易損害到勞動合同中往往處於弱勢一方勞動者的權益。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取消了「法無規定的情況」,增加了違約金的條款,對其適用範圍及標準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在勞動合同中設定的違約金條款只限於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除此之外,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後,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是行使了法定的辭職權,不構成違約,也無需支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
近些年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在何種情況下承擔違約金的情況很普遍,最為普遍的是,如果員工提前離職,都支付違約金給單位,無論該等提前離職是否造成單位的損失,實際上,這是對員工的懲罰性的違約金。在中國的民法領域,懲罰性違約金以及懲罰性賠償被限制在很小的範圍下,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退一賠一,從法理上,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這一有國家公權屬性的法律,對於員工承擔懲罰性賠償或懲罰性違約金的範圍,更加應當限制。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於二種情形,一是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二是單位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適用違約金條款,也有限制條件,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滿部分分攤的培訓費用,。除這二種情況,不得約定其他情況由員工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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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在何種情況下承擔違約金的情況很普遍,最為普遍的是,如果員工提前離職,都支付違約金給單位,無論該等提前離職是否造成單位的損失,實際上,這是對員工的懲罰性的違約金。在中國的民法領域,懲罰性違約金以及懲罰性賠償被限制在很小的範圍下,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退一賠一,從法理上,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這一有國家公權屬性的法律,對於員工承擔懲罰性賠償或懲罰性違約金的範圍,更加應當限制。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於二種情形,一是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二是單位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適用違約金條款,也有限制條件,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滿部分分攤的培訓費用,。除這二種情況,不得約定其他情況由員工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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