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東民一初字2271號]。
事故經過:2013年12月15日,李**在335省道日照市某路段步行過公路時被機動車撞倒後,又被許**駕駛的魯l×××××號牌 轎車碾壓,許**駕車駛離事故現場,最終造成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裁判結果要點: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可確認兩輛或兩輛以上機動車與李**發生事故,除許**外,其餘肇事車輛未查獲,對造成李**死亡的具體侵權人無法確定。對原告的損失,應由行為人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許**承擔賠償責任後,待其餘肇事車輛查獲,許**可向其他肇事方追償。
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 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事故經過:2013年12月15日,李**在335省道日照市某路段步行過公路時被機動車撞倒後,又被許**駕駛的魯l×××××號牌 轎車碾壓,許**駕車駛離事故現場,最終造成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裁判結果要點: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可確認兩輛或兩輛以上機動車與李**發生事故,除許**外,其餘肇事車輛未查獲,對造成李**死亡的具體侵權人無法確定。對原告的損失,應由行為人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許**承擔賠償責任後,待其餘肇事車輛查獲,許**可向其他肇事方追償。
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 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