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職業打假成為一種職業,在促進生產者、經營者合法經營的同時,也帶來了一部分極大的副作用,就惡意打假行為,山東省保健品行業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鹿林律師為大家提出一些應對技巧,歡迎大家及時指正:
一、何為職業打假人
1、定義:「職業打假人」是指一種職業,指以賺錢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過期或商品漏洞問題故意大量買入然後通過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賠償財物的行為。
2、分類:善意打假vs惡意打假。
二、職業打假人的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
第3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三、與職業打假有關的最新法律動向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提出如下答覆意見。
法辦函【2017】181號(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
四、職業打假人的打假套路
1、向銷售商家提出賠償請求。
2、向食藥監、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3、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4、對於監管部門的決定申請複議。
5、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管部門履職。
6、職業打假人的報復行為。
五、協商階段如何應對職業打假人
1、及時發現自身產品存在的問題。
2、暫停銷售存在問題的商品,並制定應急處理方案(如召回、退貨等)。
3、預估打假人賠償期望數額。
4、結合自身情況,衡量處理成本。
5、對於不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主動向監管部門上報可能存在的舉報、投訴等問題。
六、投訴舉報的處置辦法、應對技巧
1、針對投訴問題找到處罰的依據。
(處罰存在人為可控的幅度)。
2、尋找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事由。
3、隨時保持與監管部門溝通協調;(了解監管部門處理意向)。
4、儘量避免監管部門的「保護」行為;(一定要高度重視打假人的投訴)。
5、配合監管部門的「處罰」。
七、訴訟階段如何應對職業打假人
1、延長訴訟周期,增加打假人訴訟成本。
2、管轄異議,爭取到我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3、證明打假人不屬於普通消費者。
4、區分一般商業欺騙與民事欺詐。
5、及時向法院提出答辯意見並提交證據。
6、委託專業處理反打假律師代理案件。
八、產品標籤及產品宣傳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1、產品配料名稱標準問題。
2、產品配料含量標註問題。
3、產品不適宜人群標註問題。
4、產品生產許可過期。
5、產品違反食品、保健品功能性宣傳。
6、產品宣傳違反廣告法。
九、職業打假人的預防與特別應對
1、一般預防:
(1)產品自檢。
(2)客服、銷售人員防範。
(3)職業打假人怕什麼?
------約定管轄。
(4)職業打假人成本。
------管轄異議。
2、特別應對。
「維權」為名敲詐錢財,「職業打假人」被逮捕。
2017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夥同他人在天津市濱海新區上海道「某某進口商品超市」內買走價值2000多元的沒有中文標籤的進口食品和化妝品後,威脅店主如果不給商品價格十倍的賠償就向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舉報,直至其店鋪關閉。店主在被脅迫的情況下交給對方10000元。3月間,孫某某等人以同樣手段在另外兩家經營進口商品的店鋪,分別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孫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且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有逮捕必要,因此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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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為職業打假人
1、定義:「職業打假人」是指一種職業,指以賺錢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過期或商品漏洞問題故意大量買入然後通過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賠償財物的行為。
2、分類:善意打假vs惡意打假。
二、職業打假人的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
第3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三、與職業打假有關的最新法律動向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提出如下答覆意見。
法辦函【2017】181號(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
四、職業打假人的打假套路
1、向銷售商家提出賠償請求。
2、向食藥監、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3、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4、對於監管部門的決定申請複議。
5、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管部門履職。
6、職業打假人的報復行為。
五、協商階段如何應對職業打假人
1、及時發現自身產品存在的問題。
2、暫停銷售存在問題的商品,並制定應急處理方案(如召回、退貨等)。
3、預估打假人賠償期望數額。
4、結合自身情況,衡量處理成本。
5、對於不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主動向監管部門上報可能存在的舉報、投訴等問題。
六、投訴舉報的處置辦法、應對技巧
1、針對投訴問題找到處罰的依據。
(處罰存在人為可控的幅度)。
2、尋找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事由。
3、隨時保持與監管部門溝通協調;(了解監管部門處理意向)。
4、儘量避免監管部門的「保護」行為;(一定要高度重視打假人的投訴)。
5、配合監管部門的「處罰」。
七、訴訟階段如何應對職業打假人
1、延長訴訟周期,增加打假人訴訟成本。
2、管轄異議,爭取到我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3、證明打假人不屬於普通消費者。
4、區分一般商業欺騙與民事欺詐。
5、及時向法院提出答辯意見並提交證據。
6、委託專業處理反打假律師代理案件。
八、產品標籤及產品宣傳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1、產品配料名稱標準問題。
2、產品配料含量標註問題。
3、產品不適宜人群標註問題。
4、產品生產許可過期。
5、產品違反食品、保健品功能性宣傳。
6、產品宣傳違反廣告法。
九、職業打假人的預防與特別應對
1、一般預防:
(1)產品自檢。
(2)客服、銷售人員防範。
(3)職業打假人怕什麼?
------約定管轄。
(4)職業打假人成本。
------管轄異議。
2、特別應對。
「維權」為名敲詐錢財,「職業打假人」被逮捕。
2017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夥同他人在天津市濱海新區上海道「某某進口商品超市」內買走價值2000多元的沒有中文標籤的進口食品和化妝品後,威脅店主如果不給商品價格十倍的賠償就向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舉報,直至其店鋪關閉。店主在被脅迫的情況下交給對方10000元。3月間,孫某某等人以同樣手段在另外兩家經營進口商品的店鋪,分別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孫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且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有逮捕必要,因此濱海新區塘沽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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