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近60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刑法結構也面臨巨大的調整:定罪量刑的單軌制模式向雙軌制模式的轉變;三級制裁體制向二級制裁體制的轉換。一系列新的問題隨之產生:勞教對象應當如何分流;應納入刑法中的輕罪的立法規定及程序設計;刑法結構未來發展方向的前瞻性研究等。
一、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美國思想家約翰·羅爾斯在他的著作《正義論》中提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曾經起到過積極作用,然而事過境遷,勞教制度的弊端日益體現,廢除勞教制度勢在必行,是歷史的必然,更是正確的選擇。
有觀點認為「無論從新時期的政治經濟狀況看,還是從依法治國的要求看,勞動教養制度都到了應當廢止的時候了」,開啟了學界對勞動教養的反思。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勞教制度的弊病開始被普通公眾關注。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對勞教制度提起審查。從此,在每年兩會上,都有代表對改革勞教大聲疾呼。2004年,在全國兩會上,廣東省政協委員朱征夫發起要求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在全部2984名代表中,有420名人大代表在改革勞教的議案上簽名,比例超過14%。2005年,全國人大為了保留勞教制度和改革勞教審批方式,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納入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
2012年開始,重慶的任建宇案、湖南的唐慧案等極端個案,令民間廢除勞教的呼聲日高。2013年1月,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透露「將停止使用勞教制度」。此後,無論中央還是地方,廢止勞教的步伐開始加快。接著,雲南省率先宣布停止審批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纏訪鬧訪、醜化領導人形象的勞動教養,並對其他違法情形的勞教審批也全部暫停。此後,廣東、湖南、浙江、山東等多地先後採取類似措施。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決定》指出,「剩餘勞教期限不再執行、所有在教人員全部解教」,勞動教養制度正式被廢止。
二、刑法結構的變化和調整。
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前,我國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治安管理處罰和勞動教養的三級制裁體制。刑罰和治安管理處罰主要是針對於客觀行為及行為的客觀危害性;而勞動教養主要是針對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勞動教養就是介於刑罰與治安管理處罰的中間地帶,形成輕重有序的有機制裁體制。勞教廢除後,刑法結構應由定罪量刑的單軌制模式向雙軌制轉變,由現有的三級制裁體制向二級制裁體制轉換。
具體而言,針對部分實施了輕微刑事犯罪行為的人員,可以考慮作為犯罪處理;而對於輕微違法行為,可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疇。近年來我國刑法對於某些犯罪的調整,就存在著降低入刑門檻的現象。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危險駕駛罪,就是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該條文設置的醉駕行為,既無情節的限制,也無後果的要求,而且處罰的法定最高刑為拘役,可視為輕罪的典型規定。而2013年「兩高」發布《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兩個司法解釋將不屬於輕微犯罪的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的範疇,將輕微刑事犯罪行為納入刑法範疇。
三、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勞動教養制度廢除之後,勞動教養對象進行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處理,必然有相應的制度銜接和程序保障。刑事訴訟法也應進行相應修改,現行簡易程序並不能完全適用於輕罪,應該建立多元化的簡易速決程序,例如增設輕微刑事案件快審快結程序,或者借鑑國外的處罰令程序。以前勞動教養調整的對象屬於運用刑罰手段來制裁可能顯得過重,而運用治安管理處罰手段又顯得較輕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納入刑法調整對象,成為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相應的刑事訴訟程序審理。2012年3月14日全國人大通過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而勞動教養制度是2013年12月28日廢除的。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尤其是簡易程序應當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銜接勞教分流之後刑事案件的相應審理。
那些「尚不夠刑事處罰而被處以勞動教養」的違法行為按照刑事案件審理,一般適用簡易程序。然而,我國刑事簡易程序形式過於單一。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如此單一的刑事簡易程序容易出現兩個問題,一是簡易程序不簡易,二是簡化審理而侵犯權利。因此,我們應該對刑事簡易程序進行多元化改造和完善,增設可能處以罰金或拘役刑罰適用的處罰令程序。多元化是人類文明的發展趨勢,簡易程序的多元化也是世界各國刑事司法領域普遍追求的方向。勞教制度廢除後,簡易程序的多元化既是勞教對象輕罪化處理的程序需要,也是現代刑事訴訟發展的趨勢。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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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美國思想家約翰·羅爾斯在他的著作《正義論》中提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曾經起到過積極作用,然而事過境遷,勞教制度的弊端日益體現,廢除勞教制度勢在必行,是歷史的必然,更是正確的選擇。
有觀點認為「無論從新時期的政治經濟狀況看,還是從依法治國的要求看,勞動教養制度都到了應當廢止的時候了」,開啟了學界對勞動教養的反思。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勞教制度的弊病開始被普通公眾關注。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對勞教制度提起審查。從此,在每年兩會上,都有代表對改革勞教大聲疾呼。2004年,在全國兩會上,廣東省政協委員朱征夫發起要求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在全部2984名代表中,有420名人大代表在改革勞教的議案上簽名,比例超過14%。2005年,全國人大為了保留勞教制度和改革勞教審批方式,將《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納入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
2012年開始,重慶的任建宇案、湖南的唐慧案等極端個案,令民間廢除勞教的呼聲日高。2013年1月,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透露「將停止使用勞教制度」。此後,無論中央還是地方,廢止勞教的步伐開始加快。接著,雲南省率先宣布停止審批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纏訪鬧訪、醜化領導人形象的勞動教養,並對其他違法情形的勞教審批也全部暫停。此後,廣東、湖南、浙江、山東等多地先後採取類似措施。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決定》指出,「剩餘勞教期限不再執行、所有在教人員全部解教」,勞動教養制度正式被廢止。
二、刑法結構的變化和調整。
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前,我國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治安管理處罰和勞動教養的三級制裁體制。刑罰和治安管理處罰主要是針對於客觀行為及行為的客觀危害性;而勞動教養主要是針對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勞動教養就是介於刑罰與治安管理處罰的中間地帶,形成輕重有序的有機制裁體制。勞教廢除後,刑法結構應由定罪量刑的單軌制模式向雙軌制轉變,由現有的三級制裁體制向二級制裁體制轉換。
具體而言,針對部分實施了輕微刑事犯罪行為的人員,可以考慮作為犯罪處理;而對於輕微違法行為,可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疇。近年來我國刑法對於某些犯罪的調整,就存在著降低入刑門檻的現象。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危險駕駛罪,就是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該條文設置的醉駕行為,既無情節的限制,也無後果的要求,而且處罰的法定最高刑為拘役,可視為輕罪的典型規定。而2013年「兩高」發布《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兩個司法解釋將不屬於輕微犯罪的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的範疇,將輕微刑事犯罪行為納入刑法範疇。
三、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勞動教養制度廢除之後,勞動教養對象進行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處理,必然有相應的制度銜接和程序保障。刑事訴訟法也應進行相應修改,現行簡易程序並不能完全適用於輕罪,應該建立多元化的簡易速決程序,例如增設輕微刑事案件快審快結程序,或者借鑑國外的處罰令程序。以前勞動教養調整的對象屬於運用刑罰手段來制裁可能顯得過重,而運用治安管理處罰手段又顯得較輕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納入刑法調整對象,成為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相應的刑事訴訟程序審理。2012年3月14日全國人大通過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而勞動教養制度是2013年12月28日廢除的。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尤其是簡易程序應當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銜接勞教分流之後刑事案件的相應審理。
那些「尚不夠刑事處罰而被處以勞動教養」的違法行為按照刑事案件審理,一般適用簡易程序。然而,我國刑事簡易程序形式過於單一。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如此單一的刑事簡易程序容易出現兩個問題,一是簡易程序不簡易,二是簡化審理而侵犯權利。因此,我們應該對刑事簡易程序進行多元化改造和完善,增設可能處以罰金或拘役刑罰適用的處罰令程序。多元化是人類文明的發展趨勢,簡易程序的多元化也是世界各國刑事司法領域普遍追求的方向。勞教制度廢除後,簡易程序的多元化既是勞教對象輕罪化處理的程序需要,也是現代刑事訴訟發展的趨勢。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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