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2月,家住上饒市的王謙與同城一名網友小平建立了戀愛關係,經短暫相處後,雙方於2013年4月在上饒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然而,婚後夫妻感情出現不和,發生了糾紛。經當地街道辦工作人員調解,雙方於2013年11月簽下離婚協議書。簽下協議後,王謙外出打工。外出打工時,王謙又結識了另外一名子,兩人於2014年2月辦理了結婚手續,小平聽說此事後,隨即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街道辦調解的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王謙在未與其合法妻子解除婚姻的情況下,又在外與他人結婚,已構成重婚,應依法追究王謙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但是本案中王謙並不知道他還在受前一婚姻關係的約束,王謙沒有重婚的故意,也不存在過失,所以不構成重婚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在客觀上必須有重婚行為,即(1)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這種結婚可以是通過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續登記結婚或者雖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正式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2)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規定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街道辦辦理離婚手續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只是在辦理離婚的程序上不合法而導致離婚無效。本案王謙在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中都「認為自己是已離婚的」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根據題意,王謙並不知道離婚證無效,也就是說他認為自己已離婚了。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王謙的行為即使欠缺一些離婚上的形式要件,一定程度上,或者說客觀上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但遠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當事人自願離婚,後簽訂了合法的離婚協議書,由於程序原因導致離婚無效,但王謙在自認為離婚的基礎上與之結婚,無主觀故意,沒什麼社會違害,不應認定為犯罪?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中王謙不構成重婚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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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家住上饒市的王謙與同城一名網友小平建立了戀愛關係,經短暫相處後,雙方於2013年4月在上饒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然而,婚後夫妻感情出現不和,發生了糾紛。經當地街道辦工作人員調解,雙方於2013年11月簽下離婚協議書。簽下協議後,王謙外出打工。外出打工時,王謙又結識了另外一名子,兩人於2014年2月辦理了結婚手續,小平聽說此事後,隨即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街道辦調解的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王謙在未與其合法妻子解除婚姻的情況下,又在外與他人結婚,已構成重婚,應依法追究王謙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但是本案中王謙並不知道他還在受前一婚姻關係的約束,王謙沒有重婚的故意,也不存在過失,所以不構成重婚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在客觀上必須有重婚行為,即(1)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這種結婚可以是通過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續登記結婚或者雖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正式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2)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規定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街道辦辦理離婚手續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只是在辦理離婚的程序上不合法而導致離婚無效。本案王謙在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中都「認為自己是已離婚的」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根據題意,王謙並不知道離婚證無效,也就是說他認為自己已離婚了。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王謙的行為即使欠缺一些離婚上的形式要件,一定程度上,或者說客觀上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但遠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當事人自願離婚,後簽訂了合法的離婚協議書,由於程序原因導致離婚無效,但王謙在自認為離婚的基礎上與之結婚,無主觀故意,沒什麼社會違害,不應認定為犯罪?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中王謙不構成重婚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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