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術有限公司公開招聘員工,在當地一家晚報上登出招工啟事,主要.內容為:本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招工20名,條件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35e歲以下,限本市城鎮戶口,身體健康,男女不限,經筆試面試合格後錄用為本單位正式職工,月工資900~2000元。李某為女性,學歷為大專,原在一家商廈工作,從報上得知招工信息後,參加了這次招工考試,筆試在參加考試的人員中名列第一名,面試也獲通過。李某認為自己一定會被錄取,於是辭去原工作。但遲遲未接到該公司的錄用通知,並得知同一批參加考試的人員被錄用的已開始在該公司工作。李某遂到該公司詢問為什麼不錄用自己,該公司人事部門回答,因李某是女性,雖考試成績優秀,但公司內定女性的學歷須在本科以上,李某的學歷不符合招工要求,故不予錄用。李某遂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此事?
問題:
(1)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2)對該公司的這種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答案要點:(1)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本案中,該公司內定的招工條件中,提高了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侵犯了婦女的平等就業權。(2)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應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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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2)對該公司的這種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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