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索某(女)與西某(男)在2007年相識相戀,於2010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旦某。西某因經商,需經常輾轉於外地,無暇顧及索某與兒子旦某,加上夫妻兩人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之間感情逐漸淡漠而出現問題,並且索某因西某常年在外經商,總是懷疑西某有外遇,才會不顧自己及兒子旦某。西某認為索某在家整天無所事事還疑神疑鬼。兩人由於長期的性格不合及夫妻間缺乏必要的信任,經常吵架拌嘴甚至有時會動起手來。索某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希望離婚,並獲得孩子撫養權及雙方共同財產平均分割。西某同意離婚,但也要求取得兒子的撫養權,並對婚內共同財產分割有不同的意見。於是兩人先後向村、鄉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雙方因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終止調解。
2018年3月5日,索某向當雄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在徵得西某同意後,調委會指派調解員調解本案。調解員經充分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後,認為當事人雙方婚後一起相處生活時間較少,缺乏彼此之間的信任,加上兩人性格差異,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且雙方離婚的意念非常堅定,已無調解和好的可能。同時,雙方爭執焦點在於兒子旦某的撫養權問題及共同財產分割上,調委會經認真分析,研究制定了調解方案,於當天就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及理由:索某認為兒子旦某年紀還小,如果離婚了,西某又時常東奔西跑,根本無法全心全意照顧好旦某,對於婚內共同財產,索某隻想分得當初的嫁妝,婚後兩人存款及家裡飼養的牲畜平均分割,車輛、房屋都歸西某。西某認為兒子旦某雖然年紀小,但自己有能力撫養,索某無經濟收入來源,無法給旦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旦某由自己撫養最為合適,對於婚內共同財產,只同意給索某其嫁妝和牲畜外,存款機其他財產都歸自己所有。雙方各執己見,都不肯讓步,調解一時陷入僵局。
於是調解員將兩人分開分別從人之常情、婚姻家庭及兒子旦某的角度進行單獨談心疏導。建議雙方站在彼此角度多為對方想想,雖然離婚了,但還是朋友,不能「結婚是情人離婚成仇人」,而且如果是這樣對旦某也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根據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對夫妻婚內共同財產應進行合法合理地分割,希望雙方都做出一些讓步。對雙方單獨談心後,當西某看見索某疲憊地踏進調解室時,西某內心有了一些動搖,調解員看到了西某的心理變化,立即趁熱打鐵,對西某進行了勸解,西某最終同意旦某由索某撫養,只是要求每一個季度要把旦某接回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索某同意西某的要求。經調解員反覆調解,最終兩人達成了調解協議。
【調解結果】。
雙方簽訂調解協議:
1.自調解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索某與西某同時到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2.旦某由索某撫養,西某應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3.除房產、車輛歸西某所有,雙方婚內其餘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4.每季度末月的第四周,索某要將旦某送回西某父母家中生活,依次循環,直至旦某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調解協議簽訂完畢後,雙方當事人依據調解協議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了司法確認,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點評】。
在西藏的農牧區,因一方在外經商或務工而導致婚姻出現危機甚至離婚的案件占到了婚姻家庭糾紛的50%以上。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導致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很少有感情交流機會,容易淡化感情基礎。同時,西藏的牧區仍有許多男女雙方倉促結合,感情基礎較差的婚姻家庭,牧區原先遺留的類似「走婚」的陋習,也是導致婚姻家庭糾紛呈逐年上升的又一誘因。本案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代表。在本案中,村、鄉兩級調委會雖然做了大量工作進行調解,但仍未能成功化解。通過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樣的專業性較強的調委會調解,加上調解員法律、政策和業務水平較高,善於捕捉當事人的心理和心態變化,把情、理、法有機結合,環環相扣,從而糾紛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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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女)與西某(男)在2007年相識相戀,於2010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旦某。西某因經商,需經常輾轉於外地,無暇顧及索某與兒子旦某,加上夫妻兩人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之間感情逐漸淡漠而出現問題,並且索某因西某常年在外經商,總是懷疑西某有外遇,才會不顧自己及兒子旦某。西某認為索某在家整天無所事事還疑神疑鬼。兩人由於長期的性格不合及夫妻間缺乏必要的信任,經常吵架拌嘴甚至有時會動起手來。索某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希望離婚,並獲得孩子撫養權及雙方共同財產平均分割。西某同意離婚,但也要求取得兒子的撫養權,並對婚內共同財產分割有不同的意見。於是兩人先後向村、鄉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雙方因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終止調解。
2018年3月5日,索某向當雄縣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在徵得西某同意後,調委會指派調解員調解本案。調解員經充分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後,認為當事人雙方婚後一起相處生活時間較少,缺乏彼此之間的信任,加上兩人性格差異,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且雙方離婚的意念非常堅定,已無調解和好的可能。同時,雙方爭執焦點在於兒子旦某的撫養權問題及共同財產分割上,調委會經認真分析,研究制定了調解方案,於當天就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及理由:索某認為兒子旦某年紀還小,如果離婚了,西某又時常東奔西跑,根本無法全心全意照顧好旦某,對於婚內共同財產,索某隻想分得當初的嫁妝,婚後兩人存款及家裡飼養的牲畜平均分割,車輛、房屋都歸西某。西某認為兒子旦某雖然年紀小,但自己有能力撫養,索某無經濟收入來源,無法給旦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旦某由自己撫養最為合適,對於婚內共同財產,只同意給索某其嫁妝和牲畜外,存款機其他財產都歸自己所有。雙方各執己見,都不肯讓步,調解一時陷入僵局。
於是調解員將兩人分開分別從人之常情、婚姻家庭及兒子旦某的角度進行單獨談心疏導。建議雙方站在彼此角度多為對方想想,雖然離婚了,但還是朋友,不能「結婚是情人離婚成仇人」,而且如果是這樣對旦某也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根據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對夫妻婚內共同財產應進行合法合理地分割,希望雙方都做出一些讓步。對雙方單獨談心後,當西某看見索某疲憊地踏進調解室時,西某內心有了一些動搖,調解員看到了西某的心理變化,立即趁熱打鐵,對西某進行了勸解,西某最終同意旦某由索某撫養,只是要求每一個季度要把旦某接回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索某同意西某的要求。經調解員反覆調解,最終兩人達成了調解協議。
【調解結果】。
雙方簽訂調解協議:
1.自調解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索某與西某同時到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2.旦某由索某撫養,西某應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3.除房產、車輛歸西某所有,雙方婚內其餘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4.每季度末月的第四周,索某要將旦某送回西某父母家中生活,依次循環,直至旦某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調解協議簽訂完畢後,雙方當事人依據調解協議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了司法確認,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點評】。
在西藏的農牧區,因一方在外經商或務工而導致婚姻出現危機甚至離婚的案件占到了婚姻家庭糾紛的50%以上。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導致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很少有感情交流機會,容易淡化感情基礎。同時,西藏的牧區仍有許多男女雙方倉促結合,感情基礎較差的婚姻家庭,牧區原先遺留的類似「走婚」的陋習,也是導致婚姻家庭糾紛呈逐年上升的又一誘因。本案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代表。在本案中,村、鄉兩級調委會雖然做了大量工作進行調解,但仍未能成功化解。通過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樣的專業性較強的調委會調解,加上調解員法律、政策和業務水平較高,善於捕捉當事人的心理和心態變化,把情、理、法有機結合,環環相扣,從而糾紛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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