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開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般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相關規定,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應當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以下時限作出:
1、輕微事故5日內。
2、一般事故15日內。
3、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如果因為交通事故情節複雜從而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須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認定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須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後,須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及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各方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該規定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8年8月17日發布,2009年1月1日頒布實施。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基本程序。
1、報警和受理。
向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報案。除了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的少數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數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都依賴於公安交管部門。當一起交通事故發生以後,當事人應當儘可能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管部門報案。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都造成重傷或者昏迷的,經過的路人也有義務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2、調查。
交通管理部門趕赴交通事故現場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員到現場處理,而適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則至少要有兩名交警進行處理。對於重大,特別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還需其他部門幫忙,比如醫療救護部門。交警趕赴現場後,首先要對現場進行處理,儘快恢復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時對於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還要進行現場勘查。
3、認定與覆核。
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管理部門在充分了解事故情況時,並結合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客觀、公正的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清事故當事人各方的事故責任。如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覆核。
4、處罰執行。
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弔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為期10天的調解。
6、起訴。
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交警部門要根據現場的事故情況,在十個工作日中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裡面的內容包括了基本的事故情況,交通事故證據以及事故的劃分情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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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相關規定,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應當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以下時限作出:
1、輕微事故5日內。
2、一般事故15日內。
3、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如果因為交通事故情節複雜從而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須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認定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須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後,須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及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各方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該規定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8年8月17日發布,2009年1月1日頒布實施。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基本程序。
1、報警和受理。
向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報案。除了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的少數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數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都依賴於公安交管部門。當一起交通事故發生以後,當事人應當儘可能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管部門報案。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都造成重傷或者昏迷的,經過的路人也有義務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2、調查。
交通管理部門趕赴交通事故現場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員到現場處理,而適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則至少要有兩名交警進行處理。對於重大,特別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還需其他部門幫忙,比如醫療救護部門。交警趕赴現場後,首先要對現場進行處理,儘快恢復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時對於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還要進行現場勘查。
3、認定與覆核。
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管理部門在充分了解事故情況時,並結合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客觀、公正的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清事故當事人各方的事故責任。如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覆核。
4、處罰執行。
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弔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為期10天的調解。
6、起訴。
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交警部門要根據現場的事故情況,在十個工作日中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裡面的內容包括了基本的事故情況,交通事故證據以及事故的劃分情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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