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提示:專利領域中的間接侵權,一般發生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中,通常是指行為人並未完整地實施專利技術方案,但卻實施了專利技術方案的主要技術內容,從而被判定為侵犯專利權。
一般說來,侵犯專利權應當完整地實施專利技術方案,未完整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往往不宜被認定為侵權行為,這是因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只有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才是專利權的保護對象。
間接侵權是一類特殊的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對於某些以故意規避侵權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技術方案主要內容的行為,在某些情形也可認定為侵權,但間接侵權的成立一般以直接侵權的成立為前提。如果不存在直接侵權行為,或者直接侵權行為只是權利人臆造的,則一般不宜判定間接侵權成立。
案例:施耐德電氣公司訴正泰集團公司、北京華雲正泰技術服務經營部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施耐德公司系「輔助跳閘單元與多極斷路器單元相結合的組合式斷路器」發明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的保護範圍是:一個帶有輔助跳閘單元的組合式斷路器,該跳閘單元,特別是一個接地故障或並聯跳閘裝置,可以與一個多極斷路器單元鄰近和聯接,該斷路器單元具有多個並列級。被控侵權產品為正泰公司生產的nb1l-40電器產品,該產品是將一個跳閘單元與一個單極斷路器相聯接,適用於工業、商業、高層和民用住宅等各種場所。
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系輔助跳閘裝置與單極斷路器相聯接,並非與多極斷路器相聯接,因此並未落入本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但被控侵權產品存在輔助跳閘裝置與多極斷路器聯接的方式和型號,並有關於多極斷路器型號及安裝、使用說明的介紹,因此正泰公司的行為系誘導購買其產品的用戶實施本專利、為發生直接侵權行為提供必要條件,該行為構成間接侵權,正泰公司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點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間接侵犯專利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並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發生直接侵權行為。
間接侵權一般應以直接侵權的發生為前提。構成間接侵權的被控侵權產品應限於僅可用於實施他人專利的關鍵部件、且該部件無其他實質用途。正泰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作為一種漏電斷路器,有其專門的適用範圍。雖然在該被控侵權產品說明書中存在輔助跳閘單元與多極斷路器聯接的圖示、型號和介紹,但僅此尚不足以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系專門為侵犯本專利權而製造的專用品,也不能證明正泰公司主觀上有誘導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行為的故意,用戶購買被控侵權產品和多個單極斷路器後並不能將其組裝成具有本專利必要技術特徵的產品,施耐德公司也不主張產品說明書和圖示構成間接侵權。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原判並駁回施耐德電氣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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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來,侵犯專利權應當完整地實施專利技術方案,未完整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往往不宜被認定為侵權行為,這是因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只有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才是專利權的保護對象。
間接侵權是一類特殊的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對於某些以故意規避侵權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技術方案主要內容的行為,在某些情形也可認定為侵權,但間接侵權的成立一般以直接侵權的成立為前提。如果不存在直接侵權行為,或者直接侵權行為只是權利人臆造的,則一般不宜判定間接侵權成立。
案例:施耐德電氣公司訴正泰集團公司、北京華雲正泰技術服務經營部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施耐德公司系「輔助跳閘單元與多極斷路器單元相結合的組合式斷路器」發明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的保護範圍是:一個帶有輔助跳閘單元的組合式斷路器,該跳閘單元,特別是一個接地故障或並聯跳閘裝置,可以與一個多極斷路器單元鄰近和聯接,該斷路器單元具有多個並列級。被控侵權產品為正泰公司生產的nb1l-40電器產品,該產品是將一個跳閘單元與一個單極斷路器相聯接,適用於工業、商業、高層和民用住宅等各種場所。
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系輔助跳閘裝置與單極斷路器相聯接,並非與多極斷路器相聯接,因此並未落入本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但被控侵權產品存在輔助跳閘裝置與多極斷路器聯接的方式和型號,並有關於多極斷路器型號及安裝、使用說明的介紹,因此正泰公司的行為系誘導購買其產品的用戶實施本專利、為發生直接侵權行為提供必要條件,該行為構成間接侵權,正泰公司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點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間接侵犯專利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並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發生直接侵權行為。
間接侵權一般應以直接侵權的發生為前提。構成間接侵權的被控侵權產品應限於僅可用於實施他人專利的關鍵部件、且該部件無其他實質用途。正泰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作為一種漏電斷路器,有其專門的適用範圍。雖然在該被控侵權產品說明書中存在輔助跳閘單元與多極斷路器聯接的圖示、型號和介紹,但僅此尚不足以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系專門為侵犯本專利權而製造的專用品,也不能證明正泰公司主觀上有誘導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行為的故意,用戶購買被控侵權產品和多個單極斷路器後並不能將其組裝成具有本專利必要技術特徵的產品,施耐德公司也不主張產品說明書和圖示構成間接侵權。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原判並駁回施耐德電氣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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