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中,堆放、傾倒、遺撒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具有在公共道路上設置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損害的事實,並且設置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就可以認定堆放、傾倒、遺撒人未盡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無須被侵權人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堆放、傾倒、遺撒人承擔侵權責任與道路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根據《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規定,道路管理人承擔的是管理瑕疵責任,其責任基礎是過錯推定,如果有關單位或個人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需自己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過錯推定成立,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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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堆放、傾倒、遺撒人承擔侵權責任與道路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根據《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規定,道路管理人承擔的是管理瑕疵責任,其責任基礎是過錯推定,如果有關單位或個人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需自己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過錯推定成立,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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