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4日,王三叔到莒縣交通局處從事公路養護工作,入職時,王三叔已年滿62周歲。
2017年9月7日19時許,王三叔在莒縣路段處從事養護工作時與姜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王三叔當場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交通局為王三叔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王三叔死亡後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三叔家屬理賠97904.19元。
王三叔家屬就勞動關係確認申請仲裁,要求仲裁委確認王三叔與單位之間屬勞動關係。
2018年8月22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仲裁請求不屬勞動人事爭議受案範圍為由不予受理。
王三叔家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王三叔入職時已超過60周歲,不符合勞動者主體資格條件,不能建立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交通局為適格用人單位,王三叔工作過程中受交通局的管理監督,並根據交通局的工作要求提供勞動獲得相應報酬,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要件。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王三叔2017年6月到交通局工作時,已超過60周歲,不符合勞動者主體資格條件,因此雙方未能建立勞動關係。
王三叔家屬要求確認雙方間存在勞動關係,不符合規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交通局辯解王三叔與交通局之間系承包關係,未提供證據證實,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王三叔家屬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向有關部門主張。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一審判決:駁回王三叔家屬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元,由王三叔家屬負擔。
王三叔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確實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
本院認為,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且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主體隸屬性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年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本案中,王三叔於2017年6月到被上訴人處工作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照上述規定,其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故一審認定王三叔與被上訴人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未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又未領取退休金待遇的情況下,以王三叔超過退休年齡為由不認定勞動關係是錯誤的
王三叔家屬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原審已經查明王三叔與單位之間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要件。在王三叔既未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又未領取退休金待遇的情況下,原審又以王三叔超過退休年齡為由不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屬適用法律錯誤。
高院裁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反推出其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係的結論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是:原審以王三叔超過退休年齡為由不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首先,關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已對此作出規定,即「……(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由此可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方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應從雙方是否同時具備上述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斷,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是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的充分條件。
其次,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亦明確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本案中,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係的主體範圍,雖然其所從事的工作屬於被申請人的業務組成部分,接受被申請人的監督管理,並由被申請人支付相應報酬,但雙方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係。
再次,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該條規定沒有賦予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情形等在內的除外情形。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條文列舉了五項具體情形,「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只是五種情形之一,第(六)項為兜底條款。根據該條第(六)項之規定,國務院有權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前五項情形之外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作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系《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的授權,不與《勞動合同法》相牴觸。
勞動法雖未對勞動者何種年齡退出勞動力市場作出限制性規定,但作為與勞動法同一位階的勞動合同法,通過其第四十四條第(六)項授權國務院以行政法規對此作出規制,符合立法法的精神。
在本案中,申請人在發生事故時,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申請人入職時即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社保經辦機構也不能為其開設社保賬戶、接受其社會保險的繳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該條是關於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認定問題,不能反推得出勞動者雖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係的結論。因此,原審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與法有據。
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批覆,是關於工傷認定的相關意見,而非認定勞動關係的依據,因此並不適用於本案,且原審已經向申請人釋明其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向有關部門主張工傷認定。
綜上,王三叔家屬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王三叔家屬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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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7日19時許,王三叔在莒縣路段處從事養護工作時與姜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王三叔當場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交通局為王三叔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王三叔死亡後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三叔家屬理賠97904.19元。
王三叔家屬就勞動關係確認申請仲裁,要求仲裁委確認王三叔與單位之間屬勞動關係。
2018年8月22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仲裁請求不屬勞動人事爭議受案範圍為由不予受理。
王三叔家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王三叔入職時已超過60周歲,不符合勞動者主體資格條件,不能建立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交通局為適格用人單位,王三叔工作過程中受交通局的管理監督,並根據交通局的工作要求提供勞動獲得相應報酬,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要件。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王三叔2017年6月到交通局工作時,已超過60周歲,不符合勞動者主體資格條件,因此雙方未能建立勞動關係。
王三叔家屬要求確認雙方間存在勞動關係,不符合規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交通局辯解王三叔與交通局之間系承包關係,未提供證據證實,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王三叔家屬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向有關部門主張。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一審判決:駁回王三叔家屬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元,由王三叔家屬負擔。
王三叔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確實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
本院認為,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且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主體隸屬性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年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本案中,王三叔於2017年6月到被上訴人處工作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照上述規定,其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故一審認定王三叔與被上訴人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未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又未領取退休金待遇的情況下,以王三叔超過退休年齡為由不認定勞動關係是錯誤的
王三叔家屬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原審已經查明王三叔與單位之間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要件。在王三叔既未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又未領取退休金待遇的情況下,原審又以王三叔超過退休年齡為由不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屬適用法律錯誤。
高院裁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反推出其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係的結論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是:原審以王三叔超過退休年齡為由不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首先,關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已對此作出規定,即「……(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由此可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方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應從雙方是否同時具備上述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斷,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是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的充分條件。
其次,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亦明確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本案中,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係的主體範圍,雖然其所從事的工作屬於被申請人的業務組成部分,接受被申請人的監督管理,並由被申請人支付相應報酬,但雙方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係。
再次,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該條規定沒有賦予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情形等在內的除外情形。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條文列舉了五項具體情形,「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只是五種情形之一,第(六)項為兜底條款。根據該條第(六)項之規定,國務院有權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前五項情形之外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作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系《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的授權,不與《勞動合同法》相牴觸。
勞動法雖未對勞動者何種年齡退出勞動力市場作出限制性規定,但作為與勞動法同一位階的勞動合同法,通過其第四十四條第(六)項授權國務院以行政法規對此作出規制,符合立法法的精神。
在本案中,申請人在發生事故時,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申請人入職時即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社保經辦機構也不能為其開設社保賬戶、接受其社會保險的繳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該條是關於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認定問題,不能反推得出勞動者雖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係的結論。因此,原審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與法有據。
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批覆,是關於工傷認定的相關意見,而非認定勞動關係的依據,因此並不適用於本案,且原審已經向申請人釋明其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向有關部門主張工傷認定。
綜上,王三叔家屬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王三叔家屬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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