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王二人均系我國公民。199910月,該二人受僱在美國輪船上工作同月24日,輪船停泊於巴西某港口後,二人在輪船上飲酒鬧事,不僅不聽從船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勸阻,反而公然殺死制止他們的中國公民張某。殺人後又搶劫了一些其他船員的財物,然後逃至巴西某市藏身,並策劃逃到第三國。由於在隱藏期間二人的財物被盜,王某被迫回到船上,並報告了李某的隱身之處。其後,巴西警察將李、王二犯逮捕。
問:
(1)李、王的犯罪行為可否適用我國刑法?為什麼?
(2)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什麼罪?
十一.(1)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情況,根據屬人主義原則,應當依照刑法第7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
(2)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兩被告人有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的行為,是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又實施了搶劫行為,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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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李、王的犯罪行為可否適用我國刑法?為什麼?
(2)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什麼罪?
十一.(1)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情況,根據屬人主義原則,應當依照刑法第7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
(2)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兩被告人有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的行為,是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又實施了搶劫行為,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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