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主體可以明確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筆者認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包括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養父或養母。另外,根據《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因此,對於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非婚生父母也當然享有探望權,但子女已被他人收養的除外。對於繼父母離婚後,繼父母對於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權有待確定。
《婚姻法》第27條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相關規定。」據此,筆者認為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的繼父或繼母才享有探望權。
另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
在我國家庭中,子女出生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為撫養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共同撫養子女的情況多見。父母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親屬關係並沒有因此解除,雙方間的感情仍然存在,這種感情有時甚至深於子女與父母的感情。
並且,《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因此,筆者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應享有探望權。
此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筆者認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包括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養父或養母。另外,根據《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因此,對於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非婚生父母也當然享有探望權,但子女已被他人收養的除外。對於繼父母離婚後,繼父母對於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權有待確定。
《婚姻法》第27條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相關規定。」據此,筆者認為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的繼父或繼母才享有探望權。
另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
在我國家庭中,子女出生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為撫養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共同撫養子女的情況多見。父母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親屬關係並沒有因此解除,雙方間的感情仍然存在,這種感情有時甚至深於子女與父母的感情。
並且,《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因此,筆者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應享有探望權。
此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