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胡小姐系某公司的法律事務部高級專員,她在報紙上看到某外企在招聘法務主管,便去報名應聘。該外企對胡小姐的表現比較滿意,很快就對胡小姐派發了錄用通知,其中註明了工作崗位、工資標準等。胡小姐也很高興,辭去工作,準備前去這家外企公司報到時,該外企卻通知胡小姐不用前來報到了,公司已不需要這個崗位。胡小姐接到信後,大為吃驚,要求該外企賠償其經濟損失5萬元。公司宣稱沒有正式錄用胡小姐,雙方也尚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此前發出的錄用通知並無約束力,拒絕賠償。胡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決結果:支持胡小姐主張。
理由:錄用通知書一般符合要約的條件,構成要約,也就具有要約的法律效果。
律師說法:放棄賠償後不可反悔。
招聘的最後一個環節,往往是向擬錄用的勞動者發送錄用通知書。錄用通知書,也稱offerletter在很多用人單位眼裡錄用通知書,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在錄用通知書的設計、發送及撤銷方面隨便為之。由此也導致了不少糾紛,而且用人單位因此敗訴的案例也不在少數。要防範錄用通知書操作中的法律風險,首先需要了解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內容具體確定。
2)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內容具體明確,也就是當事人不需進一步協商,受要約人單純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表明要約人受合同的約束,要約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終權利交給了對方。承諾是受要約人以作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某一要約表示同意。承諾一旦生效,就產生合同約束力。此外,《合同法》還規定了要約的撤銷制度,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錄用通知書一般符合要約的條件,構成要約,也就具有要約的法律效果。實際上,英文的「offer」就是要約的意思。offer一旦發出就產生相應約束力,而且這種約束力主要是約束髮出錄用通知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一旦發出錄用通知,就要受其約束。一般情況下錄用通知書也不能撤銷,因為錄用通知書上往往附了期限。而且應聘者可以主張自己相信錄用通知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作好了上班的準備,例如辭去了原工作。當然,在錄用通知書到達勞動者之前,用人單位可以撤回。因此,用人單位在發出錄用通知書時一定要慎重,一旦發出就要受其約束,否則,擅自撤銷的,將惹來麻煩。
相關法規:
《合同法》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14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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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姐系某公司的法律事務部高級專員,她在報紙上看到某外企在招聘法務主管,便去報名應聘。該外企對胡小姐的表現比較滿意,很快就對胡小姐派發了錄用通知,其中註明了工作崗位、工資標準等。胡小姐也很高興,辭去工作,準備前去這家外企公司報到時,該外企卻通知胡小姐不用前來報到了,公司已不需要這個崗位。胡小姐接到信後,大為吃驚,要求該外企賠償其經濟損失5萬元。公司宣稱沒有正式錄用胡小姐,雙方也尚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此前發出的錄用通知並無約束力,拒絕賠償。胡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決結果:支持胡小姐主張。
理由:錄用通知書一般符合要約的條件,構成要約,也就具有要約的法律效果。
律師說法:放棄賠償後不可反悔。
招聘的最後一個環節,往往是向擬錄用的勞動者發送錄用通知書。錄用通知書,也稱offerletter在很多用人單位眼裡錄用通知書,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在錄用通知書的設計、發送及撤銷方面隨便為之。由此也導致了不少糾紛,而且用人單位因此敗訴的案例也不在少數。要防範錄用通知書操作中的法律風險,首先需要了解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內容具體確定。
2)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內容具體明確,也就是當事人不需進一步協商,受要約人單純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表明要約人受合同的約束,要約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終權利交給了對方。承諾是受要約人以作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某一要約表示同意。承諾一旦生效,就產生合同約束力。此外,《合同法》還規定了要約的撤銷制度,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錄用通知書一般符合要約的條件,構成要約,也就具有要約的法律效果。實際上,英文的「offer」就是要約的意思。offer一旦發出就產生相應約束力,而且這種約束力主要是約束髮出錄用通知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一旦發出錄用通知,就要受其約束。一般情況下錄用通知書也不能撤銷,因為錄用通知書上往往附了期限。而且應聘者可以主張自己相信錄用通知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作好了上班的準備,例如辭去了原工作。當然,在錄用通知書到達勞動者之前,用人單位可以撤回。因此,用人單位在發出錄用通知書時一定要慎重,一旦發出就要受其約束,否則,擅自撤銷的,將惹來麻煩。
相關法規:
《合同法》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14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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