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家興系被告毛軍之養父。原告於1982年6月收養了剛出生的毛軍。收養後,養父母子女關係一直融洽。1999年2月,毛家興的前妻因病去世,毛家興擬再婚,遭到毛軍的反對。2000年4月,毛家興執意再婚,但自此家中是非不斷,養父子感情急劇惡化,特別是毛軍經常藉故辱罵毛家興夫婦。於是2002年8月,毛家興到法院起訴,要求與毛軍解除收養關係。毛軍並稱:「我由養父收養並撫育成人,但養父再婚後,有意拋棄我。我現在沒有工作,又無經濟來源,故不同意解除收養關係。」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法院應當判決解除毛家興和毛軍間的收養關係。收養關係因收養人與送養人的合意而產生,但在一定條件下,收養關係也能依法解除。《收養法》第26條、第27條分別對解除收養關係作了規定。(1)養父母與未成年養子女間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養父母與未成年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只要具備下述兩個條件之一,即可解除:第一,收養人(即養父母)與送養人間達成協議,但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第二,收養人(即養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義務。對於第二個條件,達不成解除協議的,送養人有權起訴請求解除收養關係。(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只有在雙方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時,才可以解除。解除的方式有兩種,雙方可以協議解除;協議不成的,一方仍有權起訴請求解除收養關係。本案中,毛家興與毛軍關係惡化,已達到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符合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因此,法院應判決解除他們的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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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應當判決解除毛家興和毛軍間的收養關係。收養關係因收養人與送養人的合意而產生,但在一定條件下,收養關係也能依法解除。《收養法》第26條、第27條分別對解除收養關係作了規定。(1)養父母與未成年養子女間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養父母與未成年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只要具備下述兩個條件之一,即可解除:第一,收養人(即養父母)與送養人間達成協議,但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第二,收養人(即養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義務。對於第二個條件,達不成解除協議的,送養人有權起訴請求解除收養關係。(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只有在雙方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時,才可以解除。解除的方式有兩種,雙方可以協議解除;協議不成的,一方仍有權起訴請求解除收養關係。本案中,毛家興與毛軍關係惡化,已達到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符合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因此,法院應判決解除他們的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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