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登記的過程中,出現不少人以假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來騙取結婚登記,甚至出現了冒名頂替的情形和一方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另一方卻拿來了雙方的結婚證的荒唐事件,如果出現上述的情況,婚姻的效力應當怎麼算呢?依據現行的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由於上述證件和聲明材料極其容易偽造,並且婚姻登記機關僅就這些證件和材料簡單詢問當事人,不做真偽鑑定,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結婚登記還是比較容易的,對於因此而產生的婚姻效力應分情況對待:第一種,屬於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隱瞞事實,屬於下列情形的:未到法定年齡;已有配偶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並且上述四種法定情形婚後未消失的,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婚姻案件審理中發現仍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也可宣告此婚姻為無效婚姻。第二種,屬於可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一方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第三種,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消該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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