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萬雲是某工廠工人,1990年與鄧玲琳結婚,牟封建思想嚴重,把妻子視為奴隸。結婚時就規定,不准妻子回娘家,不准妻子與鄰居、同事們來往。婚後又經常打罵虐待妻子。1995年5月的一大中午,牟因懷疑妻子有外遇,將妻子關在房內逼問,令其脫光衣褲,坐在玻璃碎片上,用麵杖、搓衣板擊打鄧的背部、肩部、腰部等處,而後又用開水、煙蒂燙鄧的全身,直至當晚8時才住手。過了幾天牟又因鄧回家太晚,把鄧推倒在地,用雙腳踏在鄧的肩上,雙手用力拽鄧的頭髮,致使鄧大片頭皮被拽掉,牟又用鐵鏈鎖抽打鄧的全身;造成鄧全身廣泛性挫傷,總面積占體表80%以上,身上多處骨折,經法醫鑑定為重傷。對牟的行為應該如何處理。
答: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長期傳統。我國現行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虐待和遺棄都是家庭關係中的破壞性因素,受害人往往是處於弱者地位的婦女、兒童和老人。所謂虐待是指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身體上蒙受損害的違法行為,虐待是對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對虐待家庭成員的人,應當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必要制裁,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牟萬雲應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事制裁。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答: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長期傳統。我國現行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虐待和遺棄都是家庭關係中的破壞性因素,受害人往往是處於弱者地位的婦女、兒童和老人。所謂虐待是指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身體上蒙受損害的違法行為,虐待是對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對虐待家庭成員的人,應當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必要制裁,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牟萬雲應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事制裁。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