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小明(8歲)的父母在一次車禍中雙雙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因父母死亡後留下大量遺產,故小明的爺爺、哥哥(20歲)和姐姐(18歲)為搶占遺產,爭相要當小明的監護人。由於爭執不下,三人申請居委會指定。在居委會指定之前,小明暫時和爺爺住在一起。在此期間,小明在學校打傷小光。問:(1)對於小光的傷害,誰應負責賠償?(2)假設小明的父母在死亡之前立遺囑指定小明的姐姐為監護人,應否獲得支持?(3)假設小明有個人財產2000元,其監護人能否在徵得小明同意後,將小明的財產捐給貧困山區。
答:(1)小光的傷害應由小明的爺爺負責賠償。如果小明有財產,應從其財產中首先支付。因為此案傷害發生時監護人還沒有被指定,小明的爺爺是實際的監護人和順位在先的法定監護人,應由其承擔監護責任。(2)應該獲得支持。雖然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遺囑監護這一方式,但未成年人的父母用遺囑為未成年人在法定監護人範圍中指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並無不利的,應予承認和保護。(3)不能。小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同意的意思表示無效。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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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小光的傷害應由小明的爺爺負責賠償。如果小明有財產,應從其財產中首先支付。因為此案傷害發生時監護人還沒有被指定,小明的爺爺是實際的監護人和順位在先的法定監護人,應由其承擔監護責任。(2)應該獲得支持。雖然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遺囑監護這一方式,但未成年人的父母用遺囑為未成年人在法定監護人範圍中指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並無不利的,應予承認和保護。(3)不能。小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同意的意思表示無效。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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