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方指控,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甲、乙以借用證件取藥,並每月支付1500元使用費為由,從被告人丙、丁(另案處理)、戊(另案處理)、巳(另案處理)處借得4人的工傷證、醫保卡。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間,甲、乙冒用丙、丁(另案處理)、戊(另案處理)、巳(另案處理)的證件,多次在北京的醫院開醫保報銷藥品,並將上述藥品低價賣出。被告人甲、乙通過上述行為騙取工傷保險基金共計446378.61元。
檢方認為,甲、乙夥同他人詐騙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丙夥同他人詐騙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甲和乙以每月一次到三次的頻率,在北京市多所醫院冒用丙等人證件,通過此前獲得的處方底方開具骨科藥品,後將所開具藥品在醫院門口、公交站等地以不到原價一半的價格出售。
2018年5月,乙因人證不符被醫院窗口查獲,截至查獲時,兩人已累計開具價值446378.61元的藥品,四名出借人分別領取4500元、7500元、9000元、12000元報酬。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甲、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已經構成詐騙罪,故判處二人有期徒刑6年,罰金10萬元,並責令二人共同退賠涉案金額44萬餘元。同時考慮到四名出借人的行為雖然已構成詐騙罪,但均具有自首情節,屬於從犯,並退繳了違法所得,故分別判處丙等4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1萬元。
主審法官表示,從涉案數額、罪犯人數、作案次數上來看,本案是北京市近年來最大規模醫療騙保類案件。本案證據相對充分,6名被告人到案後均做過有罪供述,轉賬記錄等亦能夠佐證犯罪事實;雖然兩被告人當庭翻供,但考慮到兩人的關係和證據間關聯性,可採信度極低,且並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
醫保詐騙罪如何認定?
沒有醫保詐騙罪,此項如定罪按照詐騙罪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六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檢方認為,甲、乙夥同他人詐騙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丙夥同他人詐騙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甲和乙以每月一次到三次的頻率,在北京市多所醫院冒用丙等人證件,通過此前獲得的處方底方開具骨科藥品,後將所開具藥品在醫院門口、公交站等地以不到原價一半的價格出售。
2018年5月,乙因人證不符被醫院窗口查獲,截至查獲時,兩人已累計開具價值446378.61元的藥品,四名出借人分別領取4500元、7500元、9000元、12000元報酬。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甲、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已經構成詐騙罪,故判處二人有期徒刑6年,罰金10萬元,並責令二人共同退賠涉案金額44萬餘元。同時考慮到四名出借人的行為雖然已構成詐騙罪,但均具有自首情節,屬於從犯,並退繳了違法所得,故分別判處丙等4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1萬元。
主審法官表示,從涉案數額、罪犯人數、作案次數上來看,本案是北京市近年來最大規模醫療騙保類案件。本案證據相對充分,6名被告人到案後均做過有罪供述,轉賬記錄等亦能夠佐證犯罪事實;雖然兩被告人當庭翻供,但考慮到兩人的關係和證據間關聯性,可採信度極低,且並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
醫保詐騙罪如何認定?
沒有醫保詐騙罪,此項如定罪按照詐騙罪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六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