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係。在債的關係中,一方享有請求對方為一定給付的權利,即為債權,該方當事人稱為債權人;另一方負有向對方為一定給付的義務,即債務,該方當事人稱為債務人。我們研究的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只是將債權人和債務人限定在了夫或妻之間而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債發生的原因也稱債的發生根據,是指引起債的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後者稱為法定之債。夫妻之間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1,合同。2,單方允諾。這兩種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決定,是為意定之債。3,侵權行為。4,無因管理。5,不當得利。這三種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法律予以規定,屬於法定之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夫妻雙方同樣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上自願設立合同之債。這也是夫妻間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夫妻之間儘管存在特殊的婚姻家庭關係,但夫或妻一方不法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同樣會產生侵權行為之債。《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他夫妻之間債發生的原因,如單方允諾、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夫妻實際生活中並不常見,本文不再贅述。
當然無論是哪種原因形成的債,債務人均應以自己行為或個人財產履行義務。即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只有共同財產,沒有個人財產,不妨礙一方向另一方主張債權,另一方也只能以個人財產而不得以共同財產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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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債發生的原因也稱債的發生根據,是指引起債的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後者稱為法定之債。夫妻之間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1,合同。2,單方允諾。這兩種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決定,是為意定之債。3,侵權行為。4,無因管理。5,不當得利。這三種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法律予以規定,屬於法定之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夫妻雙方同樣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上自願設立合同之債。這也是夫妻間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夫妻之間儘管存在特殊的婚姻家庭關係,但夫或妻一方不法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同樣會產生侵權行為之債。《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他夫妻之間債發生的原因,如單方允諾、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夫妻實際生活中並不常見,本文不再贅述。
當然無論是哪種原因形成的債,債務人均應以自己行為或個人財產履行義務。即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只有共同財產,沒有個人財產,不妨礙一方向另一方主張債權,另一方也只能以個人財產而不得以共同財產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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