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新冠病毒疫情發生後,相關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對出入境(小區)的人採取隔離、測體溫等措施,此種做法有法律依據嗎?
答:有。
法律分析與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為防止疫情擴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等措施。今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並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事項中。具體規定包括如《傳染病防治法》中的第41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問題二:在控制新冠病毒疫情蔓延過程中,造成了老百姓一定程度的生活不便,這在法律上有道理嗎?
答:有。
法律分析與法律依據:
在防控傳染病擴散的過程中,行政機關採取的如隔離、加強檢查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的確會給人民群眾帶來不便,有的甚至會限制到個人的部分權利,但從行政機關保護包括相對人在內的社會公眾的健康利益為出發點的宏觀層面而言,卻是十分必要的,這樣做不僅能讓初發感染者得到即時的治療,而且也能有效抑制新冠病毒的蔓延,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而對我們老百姓而言,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實施隔離、測體溫和接受檢查等措施,不僅是道義上的責任,更是特殊時期應當履行的特定義務。當然,這並不是對被隔離對象進行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評價。從法理上看,實施隔離措施要求被隔離對象必須從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出發,放棄個人部分人身自由權利,以保護包括自己在內的大多數人的利益。所以,我們要理解並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實施非常措施,以實現公共衛生安全的良好局面。
問題三: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或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拒絕配合的,有什麼法律後果?
答:公民拒不配合隔離治療,屬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視具體情況嚴重程度,輕者可依法給予行政拘留,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與法律依據:
上述隔離、觀察措施能夠有效控制傳染源、阻斷傳播途徑,有效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的擴散。就如今的全球疫情形勢觀察,中國政府防控措施力度之大、效果之佳無疑處於世界頂尖水平的。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醫療機構有權對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公民拒不配合隔離治療,屬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視具體情況嚴重程度,輕者可依法給予行政拘留,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責任。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較重者依法可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四:在當前形勢下,隨著復工復產復學和恢復生活秩序的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入「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關鍵期,我們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隨著返程客流的增加和各地復工復產復學和恢復生活秩序的逐步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進入「外防輸入、內防擴散」的防控關鍵期。「官和民」都要注意:一是注意依法防控,執行好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第39條等規定,堅決遏制疫情反彈擴散;二是注意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行政強製法》第5條的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三是注意落實好《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第21條、第25條等規定,把好國門,擋住疫情輸入;四是注意摒棄麻痹、鬆懈、僥倖心理,深入查找防控工作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對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解決;五是注意「官和民」要同心同德,掌握必要的衛生和健康知識,依法科學防控。
問題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什麼樣的法律途徑予以救濟?
答:針對這個問題應從兩個方面分析,一方面,應當肯定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採取的強制隔離等各項行政強制措施,是切斷傳染病傳播的一種非常有效的衛生強制措施,其核心意義是控制或者消滅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人群;另一方面,在強制措施的過程中也可能存在過度執法或者執法不當等問題,若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第二款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還可以根據《行政強製法》第41條的規定:「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問題六: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除應負擔的責任外,享有哪些權利呢?
答:知情權、被救治權、不受歧視權、隔離期生活保障權、隔離報酬權等。
法律分析與法律依據:
答:首先一個是知情權,《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時、準確獲得疫情信息」。疫情當前,與其說真正瀰漫在世界上空的是可怕的病毒感染源,倒不如說是在各種良莠不齊消息轟炸下人們內心的恐懼,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就是給全體戰「疫」下勇士吃下的一顆「定心丸」;其次是被救治權,根據《染病防治法》第16條、52條的有關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國家和社會應當給予關心和幫助,使其得到及時救治。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引導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最後還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41條中規定的,不受歧視權、隔離期生活保障權、隔離報酬權等。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答:有。
法律分析與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為防止疫情擴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等措施。今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並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事項中。具體規定包括如《傳染病防治法》中的第41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問題二:在控制新冠病毒疫情蔓延過程中,造成了老百姓一定程度的生活不便,這在法律上有道理嗎?
答:有。
法律分析與法律依據:
在防控傳染病擴散的過程中,行政機關採取的如隔離、加強檢查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的確會給人民群眾帶來不便,有的甚至會限制到個人的部分權利,但從行政機關保護包括相對人在內的社會公眾的健康利益為出發點的宏觀層面而言,卻是十分必要的,這樣做不僅能讓初發感染者得到即時的治療,而且也能有效抑制新冠病毒的蔓延,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而對我們老百姓而言,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實施隔離、測體溫和接受檢查等措施,不僅是道義上的責任,更是特殊時期應當履行的特定義務。當然,這並不是對被隔離對象進行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評價。從法理上看,實施隔離措施要求被隔離對象必須從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出發,放棄個人部分人身自由權利,以保護包括自己在內的大多數人的利益。所以,我們要理解並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實施非常措施,以實現公共衛生安全的良好局面。
問題三: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或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拒絕配合的,有什麼法律後果?
答:公民拒不配合隔離治療,屬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視具體情況嚴重程度,輕者可依法給予行政拘留,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與法律依據:
上述隔離、觀察措施能夠有效控制傳染源、阻斷傳播途徑,有效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的擴散。就如今的全球疫情形勢觀察,中國政府防控措施力度之大、效果之佳無疑處於世界頂尖水平的。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醫療機構有權對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公民拒不配合隔離治療,屬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視具體情況嚴重程度,輕者可依法給予行政拘留,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責任。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較重者依法可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四:在當前形勢下,隨著復工復產復學和恢復生活秩序的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入「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關鍵期,我們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隨著返程客流的增加和各地復工復產復學和恢復生活秩序的逐步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進入「外防輸入、內防擴散」的防控關鍵期。「官和民」都要注意:一是注意依法防控,執行好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第39條等規定,堅決遏制疫情反彈擴散;二是注意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行政強製法》第5條的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三是注意落實好《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第21條、第25條等規定,把好國門,擋住疫情輸入;四是注意摒棄麻痹、鬆懈、僥倖心理,深入查找防控工作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對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解決;五是注意「官和民」要同心同德,掌握必要的衛生和健康知識,依法科學防控。
問題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什麼樣的法律途徑予以救濟?
答:針對這個問題應從兩個方面分析,一方面,應當肯定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採取的強制隔離等各項行政強制措施,是切斷傳染病傳播的一種非常有效的衛生強制措施,其核心意義是控制或者消滅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人群;另一方面,在強制措施的過程中也可能存在過度執法或者執法不當等問題,若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第二款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還可以根據《行政強製法》第41條的規定:「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問題六: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除應負擔的責任外,享有哪些權利呢?
答:知情權、被救治權、不受歧視權、隔離期生活保障權、隔離報酬權等。
法律分析與法律依據:
答:首先一個是知情權,《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時、準確獲得疫情信息」。疫情當前,與其說真正瀰漫在世界上空的是可怕的病毒感染源,倒不如說是在各種良莠不齊消息轟炸下人們內心的恐懼,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就是給全體戰「疫」下勇士吃下的一顆「定心丸」;其次是被救治權,根據《染病防治法》第16條、52條的有關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國家和社會應當給予關心和幫助,使其得到及時救治。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引導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最後還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41條中規定的,不受歧視權、隔離期生活保障權、隔離報酬權等。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