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燕的丈夫賀利是現役軍人,長年駐守邊疆;章燕見別人小夫妻雙進雙出,非常羨慕。1996年6月起,章燕與本單位離婚的王兵經常發生兩性關係。鑒於章燕住單位房屋,雙方來往不方便,1998年5月,章燕將住房換成混居房。章燕讓王兵穿上賀利的軍服,兩人照了合影掛在房內、對鄰居說王兵為其丈夫。1999年元旦,賀利回家探親,章又將其與王兵的合影換為他們夫妻的合影,暫時不與王兵來往。不料,儘管鄰居間交往少,細心的鄰居還是發現賀利與王兵不是一個人,於是事情暴露。
(1)1998年5月之後,章燕與王兵是什麼關係?雙方的行為構成重婚罪嗎?(2)賀利可以向法院控告王兵犯「破壞軍婚罪」嗎?
答:(1)雙方的行為構成重婚罪。根據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中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規定:有配偶酌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本案中,雖然章燕與王兵的同居發生在1998年,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屬於非法同居,而不是事實婚姻;但根據上述批覆,二人的行為仍構成重婚罪。(2)可以。破壞軍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同居的行為。本案中,王兵的行為符合破壞軍人婚姻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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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5月之後,章燕與王兵是什麼關係?雙方的行為構成重婚罪嗎?(2)賀利可以向法院控告王兵犯「破壞軍婚罪」嗎?
答:(1)雙方的行為構成重婚罪。根據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中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規定:有配偶酌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本案中,雖然章燕與王兵的同居發生在1998年,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屬於非法同居,而不是事實婚姻;但根據上述批覆,二人的行為仍構成重婚罪。(2)可以。破壞軍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同居的行為。本案中,王兵的行為符合破壞軍人婚姻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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