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貨輪將1.5萬噸咖啡豆從巴西運往中國上海。船長簽發了兩張清潔提單,載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狀況良好。貨到目的港後,發現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現象,經過磅約短少25%。於是收貨人提起訴訟,認為承運人所交貨物數量與提單的記載不符,要求承運人賠償損失。那麼,承運人是否應賠償此損失呢?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1)關於在承運人對提單上記載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依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在其代理人簽發提單時懷疑已裝船的貨物與提單記載不符,可以在提單上批註,說明不符。如提單上沒有批註,則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就是承運人已按照提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2)對於收貨人來說,他是根據提單上記載的事項接受提單,他對貨物的實際情況不了解,如提單中記載的不實由託運人的誤述引起,承運人可以向託運人提出抗辯,但不得以此對抗提單的受讓人,這樣可以保證提單的流通性。(3)提單若不作批註,則應認為其表面狀況良好,日後如發現貨物短少或損壞,除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項外,承運人應對此損失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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