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關係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況比較複雜,辦證難度較高;
(二)適用的法律較複雜;
(三)在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前提下,辦理涉外繼承要有一定靈活性,出具公證書應以便於適用為原則,不拘泥於一種格式;
(四)涉外繼承公證應由司法部批准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和公證員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書如需發往國外使用,通常都需要辦理領事認證手續。
1、涉外繼承公證的管轄。涉外繼承公證由在國內的繼承人依據地或在國內的遺產所在地或在國內的遺產所在地涉外公證處管轄;凡涉及不動產的繼承公證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2、申請涉外繼承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當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填寫涉外公證申請表,註明辦證目的、用途,證書使用地,所需譯文、份數等,並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和代理權證明;
(2)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國外提供的死亡證明應經過公證、認證;
(3)遺產狀況證明;
(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
(6)其他有關材料。如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宣告死亡的判決等。
3、辦理涉外繼承公證的審查內容和應注意的問題。公證機關辦理涉外繼承公證,除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公證程序規定辦理外,還要參照與繼承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被繼承人的情況;
(2)遺產的範圍、數量,有無放棄繼承權的人等;
(3)應適用哪國的法律。
4、公證處審查後,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具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繼承的意思表示真實,遺產真實,繼承關係合法的,應當區分情況,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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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公證具有以下特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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