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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完全責任是什麼[朗讀]
1、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長期以來,醫療責任的認定一直是我國民法學界討論的焦點,而醫療過錯的存在與否又是認定醫療責任的關鍵。本文擬對認定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參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諾對認定醫方過錯的影響等相關問題展開討論,以求拋磚引玉。2、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是指造成損害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醫療損害侵害的客體是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醫療損害賠償包括患者作為弱勢群體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為醫方的權利受到損害而引起的糾紛。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從事各種醫療行為過程中,由於違反相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在醫療程序上或者醫療用藥過失給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損害時,在患者和醫務人員、醫療機構之間產生的賠償債權債務關係。醫療過錯完全責任的承擔 1、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醫患糾紛案件時,須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和劃分的條款,也就是說患方對其與醫方構成醫患法律關係被損害的和賠償的金額等基本事實要進行舉證,而醫方應對其沒有過錯及損害後果與醫療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進行舉證。這是正在進行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提出的。2、實務操作 近年來醫患糾紛比較突出,如何處理醫患糾紛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會議認為,當前,人民法院在審理因醫療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案件時,首先要正確理解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之間的關係,正確適用於去年9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二款關於「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於鑑定機構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等法律關於過錯責任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以保護患方的合法權益。3、例外情形 (1)人民法院在審理醫患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正確理解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關於「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對此,會議明確強調,對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的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醫方對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負有舉證責任。(2)會議明確,患方與醫療機構之間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係,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舉證責任均在患方,否則,患方將承擔敗訴後果。(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會上特別指出,對於醫患雙方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通過自行協商或請求行政機關調解解決,也可依法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對任何威脅、傷害對方,聚眾鬧事,擾亂醫院和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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