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的朋友在北京買了一套二手房。辦理完房產交易手續後,朋友發現房內電路有問題,燈不亮。如今,賣方和物業都不願意維修。朋友想找一家檢測單位出具檢測意見,由朋友自己修理,然後再由朋友憑檢測意見和發票向賣方提出賠償。請問,憑檢測意見和發票能起訴要求賠償嗎?還有沒有別的辦法解決此事。
答。
首先,出賣人對出售的房屋狀況負有如實、全面告知義務,並對出售房屋的質量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如果出賣人在出售房屋時對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明知且故意隱瞞,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就房屋質量問題承擔修理責任或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合同法》第1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61條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此外,若出賣人在出售房屋時已經將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明確告知買受人或買受人對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明知且無異議併購買房屋,則出賣人對此質量問題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買受人也無權向出賣人主張維修或賠償。其次,買受人也負有積極檢驗的義務,可就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通知出賣方。《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因此,在房屋交付後,買受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對房屋及時檢驗,並將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及時向出賣人提出,要求出賣人對房屋質量問題進行維修。如果出賣人拒絕,買受人可以自行維修,同時注意對於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及維修費用等相關證據予以收集保存,便於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訴訟解決。同時,買受人可根據房屋情況確定該質量問題是否屬於房屋保修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0號《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7條規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兩年。如房屋質量問題屬於保修範圍內,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維修。最後,在本案中,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避免訴累,保證買受人正常的居住生活。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買受人可向不動產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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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電路有問題誰擔責[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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