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系某醫院職工,在一次工作期間因故與本醫院職工鄭某發生口角;雙方互毆,致使吳某受傷,住院治療。住院期間醫院減發了其工資。吳某出院後,要求醫院支付其住院期間的工資及津貼,並報銷醫療費用。醫院不同意,認為吳某在工作期面鬥毆是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致傷住院的一切經濟損失應由個人承擔。吳某認為是在工作地點和工作期間受到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題:(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應支持吳某的請求?(2)吳某在醫療期間應享受什麼待遇?
答:(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支持吳某的請求,因為吳某雖是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地點致傷,但是由於鬥毆引起,我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鬥毆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吳某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醫院不按工傷報銷吳案醫療費,減發其工資的決定是正確的。(2)吳某在醫療期間可以享受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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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應支持吳某的請求?(2)吳某在醫療期間應享受什麼待遇?
答:(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支持吳某的請求,因為吳某雖是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地點致傷,但是由於鬥毆引起,我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鬥毆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吳某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醫院不按工傷報銷吳案醫療費,減發其工資的決定是正確的。(2)吳某在醫療期間可以享受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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