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在某農業銀行工作。1998年7月28號某農業銀行以郭某任職期間有貪污及挪用公款行為對郭某作出停職和停發部分工資,每月只發100元基本生活費的決定,並向當地檢察院舉報,檢察機關經立案偵查,認為郭某的行為不構成貪污挪用公款罪,將檢舉材料退回銀行。其後銀行以貪污公款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於1998年10月28日作出開除郭某公職的處分。郭某不服,於1998年11月10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認為銀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撤銷開除決定,補發其工資和所有待遇,並賠償損失。仲裁委員會受理後,經調查,認為某農業銀行確認郭某有挪用公款行為屬事出有因,郭某的行為確實違反了銀行的規章制度,但銀行作出開除公職的處理決定時,只是由領導研究決定,並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未徵求工會意見,也未報勞動部門或人事部門備案。
問題:(1)某農業銀行對郭某的開除決定是否合法?(2)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1)某農業銀行對郭某開除公職的決定是不合法的。理由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有職工作出開除處分的,在程序上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徵求工會意見後,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備案。郭某雖有違紀行為,但銀行應依法定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不能只由領導研究決定,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未徵求工會意見,也未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作出的開除處分顯然是違法的。(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裁決撤銷某農業銀行對郭某的開除公職的處分決定,裁決某農業銀行補發其工資和所有待遇;並賠償損失。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問題:(1)某農業銀行對郭某的開除決定是否合法?(2)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1)某農業銀行對郭某開除公職的決定是不合法的。理由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有職工作出開除處分的,在程序上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徵求工會意見後,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備案。郭某雖有違紀行為,但銀行應依法定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不能只由領導研究決定,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未徵求工會意見,也未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作出的開除處分顯然是違法的。(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裁決撤銷某農業銀行對郭某的開除公職的處分決定,裁決某農業銀行補發其工資和所有待遇;並賠償損失。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