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黃某原在一家國有企業工作並與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黃某以收入偏低為由,口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未予答覆。過了10天,黃某就被一家合資企業招用,又與該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黃某走後,原企業生產受到影響,要求黃某回廠上班。同時,與黃某所在的合資企業聯繫,希望讓黃某回廠,但該合資企業已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不予放人。試分析:
(1)黃某與原企業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
(2)某合資企業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責任。
答題要點:
(1)黃某與原企業的勞動合同未解除。因為不符合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件。
黃某隻以口頭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任何—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的程序要件。
同時,企業對其要求未作答覆,因而協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根據《勞動法》第9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合資企業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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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某與原企業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
(2)某合資企業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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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某與原企業的勞動合同未解除。因為不符合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件。
黃某隻以口頭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任何—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的程序要件。
同時,企業對其要求未作答覆,因而協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根據《勞動法》第9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合資企業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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