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晚8點,在河南漯河市太行橋北段,一輛無牌寶馬轎車將一位女子當場撞死,寶馬司機下車後,踢了一腳躺在地上的被撞女子後駕車逃逸,女子的三個孩子目睹了媽媽被撞的全過程,目前,肇事司機劉某已經自首。當我們看到這則新聞時,痛心的不只是事故的發生,更為憤恨的是劉某在發生事故後下車踢受害者並駕車逃逸的行為。當然,劉某在遭受道德譴責的同時,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懲罰。那麼,劉某的行為如何用《刑法》來分析呢?交通肇事逃逸又如何定性。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逃逸行為反映了肇事人較為惡劣主觀惡性,後果是使被害人無法得到及時救助,妨害了肇事責任的準確認定,是應從重處罰的情節。
(一)主觀方面。
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本案中司機劉某在出了事故以後,下車踢了一腳躺在地上的被撞女子後駕車逃逸,主觀上他明知道他已經撞到人了,但是並未採取任何措施,也未報案,而是直接駕車逃逸,對逃逸行為具有直接故意,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觀要件。
(二)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後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後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劉某當場撞死受害者,符合五種情形之一的「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同時他又不具備除外情形,完全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客觀要件。
(三)逃逸後空間要素。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本案中,劉某未涉及其他場所的逃逸,他的逃逸是直接逃離事故現場。也就是已符合空間要素。
二、交通事故逃逸自首的刑罰。
(一)交通事故逃逸自首。
在理論上,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是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對有以上肇事後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後,如果能夠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
(二)自首的量刑情節。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劉某在當場撞死女子後,駕車逃離事故現場,而後向派出所說明情況,具有自首情節,因此對於劉某的罪將根據《刑法》第67以及133條進行確認,具體如何定罪量刑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確認。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逃逸行為反映了肇事人較為惡劣主觀惡性,後果是使被害人無法得到及時救助,妨害了肇事責任的準確認定,是應從重處罰的情節。
(一)主觀方面。
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本案中司機劉某在出了事故以後,下車踢了一腳躺在地上的被撞女子後駕車逃逸,主觀上他明知道他已經撞到人了,但是並未採取任何措施,也未報案,而是直接駕車逃逸,對逃逸行為具有直接故意,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觀要件。
(二)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後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後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劉某當場撞死受害者,符合五種情形之一的「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同時他又不具備除外情形,完全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客觀要件。
(三)逃逸後空間要素。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本案中,劉某未涉及其他場所的逃逸,他的逃逸是直接逃離事故現場。也就是已符合空間要素。
二、交通事故逃逸自首的刑罰。
(一)交通事故逃逸自首。
在理論上,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是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對有以上肇事後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後,如果能夠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
(二)自首的量刑情節。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劉某在當場撞死女子後,駕車逃離事故現場,而後向派出所說明情況,具有自首情節,因此對於劉某的罪將根據《刑法》第67以及133條進行確認,具體如何定罪量刑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