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以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覆核申請的相關規定如下,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覆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覆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覆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覆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覆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覆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覆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覆核結論。
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覆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覆核以一次為限。
覆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覆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覆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覆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覆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覆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覆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覆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覆核結論。
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覆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覆核以一次為限。
覆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