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電子數據是證據的一種形式,電子數據包括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而微信聊天記錄是通信信息的一種。在當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交易時,要通過聯繫電話、地址、聊天內容等其他信息確定當事人身份,確定微信賬號歸屬相應當事人所有並使用,並且在出示證據時,要當庭展示聊天記錄,以確認聊天記錄的完整性。
本案中,結合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與訴訟過程中與被告聯繫情況,能夠確認被告身份及借款的事實,故法院最後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訟請求。同時,該案也提醒廣大市民,在發生借貸關係時,儘量保存有效的借款憑證,以有效降低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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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結合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與訴訟過程中與被告聯繫情況,能夠確認被告身份及借款的事實,故法院最後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訟請求。同時,該案也提醒廣大市民,在發生借貸關係時,儘量保存有效的借款憑證,以有效降低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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