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一從事計算機軟體開發的外商獨資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畢業生趙某,擔任副總經理。當時,公司董事長在談到工資待遇時,對趙博士說:「董事會給你定的工資為一萬兩千元。不過,醜話要說在前頭,我們是一家外資公司,之所以工資定的這麼高,是因為除了工資以外,再沒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麼醫藥費報銷、養老等問題都得自己解決,公司概不負責。」趙某轉念一想:「我剛30多歲,一般也不會有什麼大病,至於養老問題,現在考慮還為時過早。到不如趁年輕多掙些錢,實惠。」?
工作以後,趙博士為了解除自己的後顧之憂,每月從工資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險公司投了一份養老保險。這樣一來,他在這家公司工作,倒也覺得很踏實多了。幾個月後,由於趙博士與董事長在公司的經營管理等重大問題上,產生了分歧,被董事長炒了「魷魚」。趙博士不服,雙方為此打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趙博士同時又提出了公司未給他繳納養老保險的問題,他認為,這也是侵犯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公司董事長辯稱:「不為你繳納養老保險,是事先跟你講好的。你要是不同意,當時可以不幹嘛。你既然乾了,就說明咱們的協議已經達成,你現在無權反悔。再說,你不是自己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了養老保險了嗎?」。
勞動仲裁委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判令這家公司給趙某補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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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以後,趙博士為了解除自己的後顧之憂,每月從工資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險公司投了一份養老保險。這樣一來,他在這家公司工作,倒也覺得很踏實多了。幾個月後,由於趙博士與董事長在公司的經營管理等重大問題上,產生了分歧,被董事長炒了「魷魚」。趙博士不服,雙方為此打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趙博士同時又提出了公司未給他繳納養老保險的問題,他認為,這也是侵犯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公司董事長辯稱:「不為你繳納養老保險,是事先跟你講好的。你要是不同意,當時可以不幹嘛。你既然乾了,就說明咱們的協議已經達成,你現在無權反悔。再說,你不是自己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了養老保險了嗎?」。
勞動仲裁委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判令這家公司給趙某補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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