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2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
2、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3、指定並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
4、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
5、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並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討論並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等。
7、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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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
2、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3、指定並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
4、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
5、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並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討論並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等。
7、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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